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铁路客运餐车定额发票工本费标准的函[全文废止] 京发改[2006]492号 2006-06-09 税屋提示——依据京发改[2012]1089号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市地税局新版发票工本费标准的函,自2013年1月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你局《关于审批新增铁路客运餐车定额发票销售价格的函》(京地税票[2006]65号)收悉。根据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税务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价费字[1992]111号)有关规定,同意你局从3月1日起开始使用的《铁路客运餐车定额发票》按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工本费(具体收费标准见附表)(编码127003017)。 市、区县地方税务局持本函到市、区县发展改革委办理《收费许可证》并使用市财政局印制的收费票据。此项收费收入按有关规定纳入市级财政预算管理。 特此函复。 附件:铁路客运餐车定额发票工本费表 (联系人:收费管理处李鸿联系电话:66415588-0933) 附件:铁路客运餐车定额发票工本费表 铁路客运餐车定额发票工本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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