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下放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审批权限有关问题的通知 鞍地税财行便函[2015]2号 2015-03-30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市内各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审批权限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号)、《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下放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审批权限有关问题的公告》(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公告 [2014]4号)和《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再次下放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审批权限有关问题的公告》(辽宁地税公告[2014]12号)转发给你们,并对下放权限后我市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的有关问题通知: 一、根据《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下放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审批权限有关问题的公告》(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公告 [2014]4号)和《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再次下放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审批权限有关问题的公告》(辽宁地税公告[2014]12号)的规定,纳税人从事国家鼓励和扶持产业或社会公益事业发生严重亏损,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由市级地方税务机关审批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人从事国家限制或不鼓励发展的产业不予减免税。 纳税人因风、火、水、地震等造成的严重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遭受重大损失,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由市级地方税务机关审批;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在10万元以下的,由县(区)级地方税务机关审批。 纳税人符合减免税条件的,应在文件规定的时限内上报减免申请资料。 二、有权审批的税务机关在收到纳税人的申请材料后,应按照省局关于减免税审批的相关规定予以办理。 三、各征收局要设立困难减免税审批台账。每半年上报一次减免税审批落实情况总结,上报时间为每年6月20日和11月20日前。 四、市局和各征收局要加强对困难减免税对象的动态管理,对经批准减免税的纳税人进行跟踪评估。对情形发生变化的,要重新进行审核;对骗取减免税的,应及时追缴税款并按规定予以处罚。 附件: 1.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4]1号 关于下放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审批权限有关事项的公告 2.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公告 [2014]4号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下放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审批权限有关问题的公告 3.辽宁地税公告[2014]12号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再次下放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审批权限有关问题的公告 鞍山市地方税务局 2015年3月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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