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出租车行业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修订情况的公告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9号 2015-11-30 按照《税收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0号)有关规定,我局将《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出租车行业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1号)第三条第(二)项修订为“以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为纳税人的,由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依法办理税务登记,并按相关政策规定,享受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条款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关于《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出租车行业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修订情况的公告》的解读 货物和劳务税处 2015-11-30 一、公告发布的背景是什么? 交通运输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为维护社会稳定,减轻纳税人税收负担,规范出租车行业税收管理,我省印发了《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出租车行业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1号)。随着营改增稳步推行和出租车行业经营管理发生的新变化,原公告部分内容可能与出租车行业发展和税收管理实际不相适应,因此,为进一步维护纳税人权益、减轻纳税人负担,我局按照《税收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0号)有关规定,对《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出租车行业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1号)部分内容进行了修订,发布此公告。 二、公告发布的意义是什么? 修订《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出租车行业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1号),对保障纳税人合法权益,促进税务机关依法行政、依法治税具有重要意义。 三、本次修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有哪些? 本次修订涉及《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出租车行业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1号)第三条第(二)项“以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为纳税人的,由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按个体工商户依法办理税务登记,以自己名义领取、开具发票,并按相关政策规定,享受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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