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存货检查的主要目标,就是确认、验证存货余额的真实性和正确性。按照惯例,财务人员对企业的存货检查,主要是通过盘点,运用抽查(抽查比例应占到全部存货的50%以上)、计算、分析性复核等检查方法,将实际盘存数与调整后的企业账面数相对照,从而得出盘盈、盘亏或账实相符的结论。但是,如果遇到企业存货核算不规范、将几个品种混在一起核算的特殊情况,用常规的方法就很难达到检查目的。下面举一实例,谈谈笔者的做法和体会。
笔者在今年某轧花厂进行纳税辅导时,发现产成品明细账中,“油类”账面结存15万公斤,结存单价0.9元/公斤,结存金额13.5万元。但在盘点时却发现产成品“油类”包括棉清油、棉壳及棉粕3个品种,财务未将其分开,而是混在一起核算。由于这3个品种销售单价相差较大,棉清油销售平均单价为3.92元/公斤、棉壳0.41元/公斤、棉粕为0.83元/公斤,但该厂在计算销售成本时却不分品种统一按油类的出库成本结转。按照企业的这种核算办法,不论销售油类中的哪个品种,结转的销售成本都是一样的。成本与收入不配比,从而造成“油类”销售成本结转与实际情况不符,也就造成账面期末库存金额与实际情况相差较大的现象。 按照常规的盘点方式,财务人员必须逐一对棉清油、棉壳及棉粕进行盘点,将实盘数量相加之和与账面数量相比较,数量差额再乘以财务账面上的结存平均单价,从而计算出盘盈、盘亏金额。显然以上方法计算出来的数字不准确,不能客观反映存货的真实价值。因为这3个品种的结存数量结构不同,其价值含量也不同。如何才能确定盘点后的存货的实际成本,成了检查的关键。如果重新对产品“油类”按油、粕、壳分开核算入库、出库,显然也是不现实,工作量之大可想而知,财务人员也没这个精力和时间。笔者结合现实情况,本着重要性、谨慎性、效率性原则,巧妙地运用比例系数法来解决这一棘手问题,达到较好的效果。 我们的做法是:第一步,根据历史资料找出油、粕、壳在原材料棉粕的产出率,并进一步测算出油、壳、粕在入库产成品油类中的数量比例。根据当时的有关资料来测算,棉清油占14%、棉壳占20%、棉粕占66%。第二步,再结合销售明细账等资料,分别求出油、壳、粕的近期平均销售单价。棉清油销售平均单价为3.92元/公斤、棉壳0.41元/公斤、棉粕为0.83元/公斤。第三步,计算出某期入库油、壳、粕假定全部销售后的实际销售收入,计算公式是:销售收入=某期油类入库数量×棉清油(或棉壳、棉粕)占入库油类的数量比例×棉清油(或棉壳、棉粕)平均销售单价,并求出油类销售收入的总和。第四步,求出油类生产入库成本占销售收入的比例,并以此作为系数。计算公式是:用油类账面入库金额÷以上计算出的假定销售收入。这里需要说明的是,棉清油、棉壳和棉粕同是由棉籽加工出来的产成品,而且从价值上看,棉壳和棉粕应算是棉清油的副产品,按照成本配比的原则,棉壳和棉粕生产成本的确定可以和棉清油使用同一个比例系数。第五步,确定油、壳、粕的实际库存成本。计算公式是:实际库存成本=实际盘存库存数量×平均销售单价×比例系数。把油、粕、壳各自的实际库存成本相加求和,然后再与油类的库存成本比较即可求出存货油类的实际盘盈、盘亏数额。 还以开头的事例为例,比较两种计算方法所得出结果的差异之大。通过实盘,棉清油实存8.2万公斤,棉壳实存10万公斤,棉粕实存6万公斤。按照普通方法计算,只盘盈8.28万元,显然与实际情况有些不符。因为光实存的棉清油的价值也大大超过了账面成本价值。笔者利用前述的比例系数法进行计算,实际盘盈21.54万元,所得的结果比较符合实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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