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服务业“营改增”单篇解读 <上海市税务局>

来源:上海市税务局 作者:上海市税务局 人气: 时间:2016-04-21
摘要:上海作为金融要素市场较为完备的国内城市,集聚各类持牌金融机构约1500家,据最新统计,2015年上海金融业增加值占全市GDP16%,第三产业纳税百强中金融机构数量占47%、纳税额占60.8%。上海金融业在全市税收结构中贡献突出,对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引领作用日益

  六、进项税额

  (一)一般规定

  1.进项税额是与销项税额相对应的一个概念,指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所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纳税人抵扣进项税额应取得符合规定的增值税扣税凭证。

  必须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才涉及进项税额的抵扣问题。

  2.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

  (1)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2)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3)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4)境外购进服务、无形资产或者无形动产,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在开具之日起180内办理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 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需在180天内经税务机关稽核比对相符后,其增值税方能作为进项税额在销项税额中抵扣。未在规定期限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或者申报抵扣的,不得作为合法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得计算进项税额抵扣。

  3.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4.部分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具体项目及解释参照财税[2016]36号文件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

  5.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试点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在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或者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应自取得之日起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为60%,第二年抵扣比例为40%。

  6.一般纳税人在施工现场修建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其进项税额可以一次性抵扣。

  (二)购买金融服务进项抵扣的特殊规定

  1.一般纳税人购进的贷款服务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2.一般纳税人接受贷款服务向贷款方支付的与该笔贷款直接相关的投融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等费用,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七、不征增值税项目。

  1.存款利息。

  指存储在国家规定的吸储机构所取得的存款利息。

  2.被保险人获得的保险赔付。

  八、增值税优惠政策

  (一)免征增值税

  1.以下利息收入

  (1)2016年12月31日前,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

  小额贷款,是指单笔且该农户贷款余额总额在10万元(含本数)以下的贷款。

  所称农户,是指长期(一年以上)居住在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的住户,还包括长期居住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住户和户口不在本地而在本地居住一年以上的住户,国有农场的职工和农村个体工商户。位于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和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国有经济的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的集体户;有本地户口,但举家外出谋生一年以上的住户,无论是否保留承包耕地均不属于农户。农户以户为统计单位,既可以从事农业生产经营,也可以从事非农业生产经营。农户贷款的判定应以贷款发放时的承贷主体是否属于农户为准。

  (2)国家助学贷款。

  (3)国债、地方政府债。

  国债按原国库券有关免税政策继续执行,地方政府债为新增条款。

  (4)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的贷款。

  本条是国税发〔1994〕88号国税函发〔1996〕635号营业税政策的平移,仅限对金融机构的贷款,人民银行对企业或其他单位的贷款应当征收增值税。

  (5)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用住房公积金在指定的委托银行发放的个人住房贷款。

  (6)外汇管理部门在从事国家外汇储备经营过程中,委托金融机构发放的外汇贷款。

  (7)统借统还业务中,企业集团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以及集团所属财务公司按不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

  统借方向资金使用单位收取的利息,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的,应全额缴纳增值税。

  统借统还业务,是指:

  1)企业集团或者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向金融机构借款或对外发行债券取得资金后,将所借资金分拨给下属单位(包括独立核算单位和非独立核算单位,下同),并向下属单位收取用于归还金融机构或债券购买方本息的业务。

  2)企业集团向金融机构借款或对外发行债券取得资金后,由集团所属财务公司与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签订统借统还贷款合同并分拨资金,并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本息,再转付企业集团,由企业集团统一归还金融机构或债券购买方的业务。

  2.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

  (1)金融机构与人民银行所发生的资金往来业务。包括人民银行对一般金融机构贷款,以及人民银行对商业银行的再贴现等。

  (2)银行联行往来业务。同一银行系统内部不同行、处之间所发生的资金账务往来业务。

  (3)金融机构间的资金往来业务。是指经人民银行批准,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金融机构之间通过全国统一的同业拆借网络进行的短期(一年以下含一年)无担保资金融通行为。

  原营业税规定2002年9号文“‘(一)金融机构往来利息收入,是指金融机构之间相互占用、拆借资金取得的利息收入。不征收营业税”,36号文对同业拆借的条件进行了限定。明确只有通过同业拆借网络进行的短期融通行为才能享受免税政策。对通过同业拆借市场之外的平台进行的拆借以及在平台上交易但不符合短期(一年以下含一年)无担保资金融通的业务应缴纳增值税。同时,由于同业往来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用于该免税项目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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