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服务业“营改增”单篇解读 <上海市税务局>

来源:上海市税务局 作者:上海市税务局 人气: 时间:2016-04-21
摘要:上海作为金融要素市场较为完备的国内城市,集聚各类持牌金融机构约1500家,据最新统计,2015年上海金融业增加值占全市GDP16%,第三产业纳税百强中金融机构数量占47%、纳税额占60.8%。上海金融业在全市税收结构中贡献突出,对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引领作用日益

  (2)2016年4月30日后签订的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合同,按“贷款服务”(6%)缴纳增值税并享受即征即退政策。

  (三)跨境金融服务免征增值税

  1.为境外单位之间的货币资金融通及其他金融业务提供的直接收费金融服务,且该服务与境内的货物、无形资产和不动产无关。

  2.境内的单位和个人为出口货物提供的保险服务,包括出口货物保险和出口信用保险。

  九、纳税时间

  (一)一般规定

  纳税人提供金融服务(不含金融商品转让)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提供金融服务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金融服务完成的当天。

  (二)特殊规定

  1.金融企业发放贷款后,自结息日起90天内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按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自结息日起90天后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暂不缴纳增值税,待实际收到利息时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2.纳税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为金融商品所有权转移的当天。

  3.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金融服务的(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金融服务完成的当天。

  4.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5.银行、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信用社的纳税期限为1个季度。

  十、纳税地点

  (一)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或者其授权的财政和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二)非固定业户应当向应税行为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三)扣缴义务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扣缴的税款。

融资租赁新旧政策对照表

业务类型 标的物 合同时间 适用税目及税率 即征即退 差额扣除项目  
新政策(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 旧政策(106号文或营业室) 新政策 旧政策 新政策 旧政策  
融资租赁服务 有形动产 新、老合同(不区分) 有形动产租赁17% 有形动产租赁17% 超3%即征即退,取消时间限制,变注册资本为实收资本 超3%即征即退 借款利息、债券利息、车辆购置税 借款利息、债券利息、车辆购置税、保险费、安装费  
 
不动产 新、老合同(不区分) 不动产租赁11% 营业税5% 借款利息、债券利息 借款利息、债券利息、车辆购置税、保险费、安装费  
 
融资性售后回租 有形动产 新合同 贷款服务6% 有形动产租赁17% 超3%即征即退,取消时间限制,变注册资本为实收资本 超3%即征即退 借款利息、债券利息 有形动产本金、借款利息、债券利息  
 
老合同 贷款服务6%或有形动产融资租赁17%(可选择) 有形动产租赁17% 超3%即征即退,取消时间限制,变注册资本为实收资本 超3%即征即退 借款利息、债券利息、有形动产本金选择扣除本金按17%征收,不扣除本金按6%征收) 有形动产本金、借款利息、债券利息  
 
不动产 新、老合同(不区分) 贷款服务6% 营业税5% 借款利息、债券利息 借款利息、债券利息、车辆购置税、保险费、安装费  
 


本表对一般纳税人适用(小规模纳税人按3%征收率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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