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服务业“营改增”单篇解读 <上海市税务局>

来源:上海市税务局 作者:上海市税务局 人气: 时间:2016-04-21
摘要:上海作为金融要素市场较为完备的国内城市,集聚各类持牌金融机构约1500家,据最新统计,2015年上海金融业增加值占全市GDP16%,第三产业纳税百强中金融机构数量占47%、纳税额占60.8%。上海金融业在全市税收结构中贡献突出,对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引领作用日益

  上海作为金融要素市场较为完备的国内城市,集聚各类持牌金融机构约1500家,据最新统计,2015年上海金融业增加值占全市GDP16%,第三产业纳税百强中金融机构数量占47%、纳税额占60.8%。上海金融业在全市税收结构中贡献突出,对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引领作用日益凸显。金融业营改增作为整个金融税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的重要一环,将为金融业打通增值税抵扣链条,消除重复征税,优化税制结构,直接减轻纳税人负担,加速金融业和制造业的循环式发展。

  一、概念和征收范围

  金融服务,是指经营金融保险的业务活动。包括贷款服务、直接收费金融服务、保险服务和金融商品转让。

  在原营业税的规定中,将金融业和保险业归为一个税目,即“金融保险业”,并划分为金融业和保险业两个征收品目。其中:金融,包括贷款、融资租赁、金融商品转让、金融经纪业和其他金融业务。

  区别:

  1、增加“金融服务”,并划分为“贷款服务”、“直接收费金融服务”、“保险服务”、 “金融商品转让”。

  2、将原营业税税目“金融”子税目拆分为贷款服务、直接收费金融服务和金融商品转让三项。

  3、将原营业税税目中“金融经纪业”剔除出金融服务税目中。划入“商务辅助服务”税目项下经纪代理服务中。

  (一)贷款服务。

  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业务活动。

  各种占用、拆借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利息(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等)收入、信用卡透支利息收入、买入返售金融商品利息收入、融资融券收取的利息收入,以及融资性售后回租、押汇、罚息、票据贴现、转贷等业务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融资性售后回租,是指承租方以融资为目的,将资产出售给从事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的企业后,从事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的企业将该资产出租给承租方的业务活动。

  以货币资金投资收取的固定利润或者保底利润,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原营业税税目中贷款的解释“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业务”

  国税发〔2002〕9号第八条“贷款是指将资金有偿贷与他人使用(包括以贴现、押汇方式)的业务。以货币资金投资但收取固定利润或保底利润的行为,也属于这里所称的贷款业务”

  区别:

  1.将贷款服务明确为“取得利息及利息性质收入的业务活动”

  2.新增“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利息(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等)收入、信用卡透支利息收入、买入返售金融商品利息收入、融资融券收取的利息收入”。

  3.明确融资性售后回租利息收入也属于贷款服务,与前期营改增将其纳入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存在较大差异。

  (二)直接收费金融服务。

  直接收费金融服务,是指为货币资金融通及其他金融业务提供相关服务并且收取费用的业务活动。包括提供货币兑换、账户管理、电子银行、信用卡、信用证、财务担保、资产管理、信托管理、基金管理、金融交易场所(平台)管理、资金结算、资金清算、金融支付等服务。

  (三)保险服务。

  保险服务,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等条件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包括人身保险服务和财产保险服务。

  人身保险服务,是指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业务活动。

  财产保险服务,是指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业务活动。

  原营业税税目关于保险的解释较为简单:是指将通过契约形式集中起来的资金,用以补偿被保险人的经济利益的业务。

  营改增后再保险业务应按保险服务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金融商品转让。

  金融商品转让,是指转让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所有权的业务活动。

  其他金融商品转让包括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和各种金融衍生品的转让。

  金融商品转让的范围与原营业税相同,但对其他金融商品的概念进行了界定,包括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和各种金融衍生品。

  二、纳税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金融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在境内销售提供金融服务是指金融服务的销售方或者购买方在境内。

  此纳税人不是单指金融保险机构,而是指境内提供金融服务的单位和个人。随着经济社会发展,以及从事金融活动市场准入资格的逐步放开,非金融机构以及个人也从事资金融通、金融商品买卖、金融经纪等多种形式的金融业务,从2009年新的营业税条例及实施细则实施之日开始,已经按照金融保险业有关税目征收或减免营业税。即在营业税征收时,金融保险业的征收范围已不再局限于金融保险机构。

  三、税率和征收率

  (一)一般纳税人提供金融服务适用的税率为6%。

  (二)一般纳税人提供金融服务实行简易征收的征收率为3%。

  (三)小规模纳税人提供金融服务,征收率为3%。

  四、计税方法

  增值税的计税方法,包括一般计税方法和简易计税方法。

  一般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一般纳税人发生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特定应税行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但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

本文章更多内容:1-2-3-4-5-下一页>>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财赢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