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汇总纳税问题:根据外资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五条的规定,外国银行分行改制为外商独资银行所属分行后,其企业所得税由外商独资银行总机构汇总缴纳。对于外资企业所得税,我们一直都是规定实行由总机构汇总纳税的税收政策,因此这条规定对所有外资企业也是完全适用的。 四、整体改制下印花税处理 关于企业改制过程中印花税处理问题,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在2003年曾专门下发过《关于企业改制过程中有关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83号文,因此,对于外国银行分行改制如何缴纳印花税,还是依据这个文件进行执行,大家参考这个文件就可以了,这里涉及到资金账簿问题,应税合同主体变更问题,改制过程中涉及产权转移的数据问题,以及改制中资产评估增值增加资本公积如何处理的问题等等,还不止财税「2007」45号文所提到的这些,所以大家还是全面参考财税「2003」183号文为妥,相关规定很明了,因此这里就不给大家解释了。 五、整体改制下契税处理 同印花税一样,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对于企业改制过程中的契税处理问题也在2003年下发了《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84号文,该文件规定也很明确,大家对照参考就可以了。 财税「2007」45号文最后又提出了一个第五条,即外国银行分行改制为外商独资银行(或其分行)时,如其资产不按账面价值转让的,应按现行税法有关规定征税。这里主要是为了防止部分企业以改制为名,变相进行企业资产买卖行为。即企业实质上是要变卖自身资产,却打着改制的旗号,以改制为名,逃避资产买卖过程中的各项税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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