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国税营改增问题解答(7月27日)

来源:天津国税 作者:天津国税 人气: 时间:2016-07-28
摘要:销售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销售额=(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1+11%)”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的规定,按照现行政策规定适用差额征税办法缴纳增值税,且不得...

问:我公司有自有房屋出租,想咨询一下,代垫的电费,取得了电费进项发票,对租户销售用电时能否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我公司营业执照上没有经营水电的业务。如果开局了电费的专用发票是否算超经营范围?是否符合政策法规?

答:您好,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回复如下:

1、按照现行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含电力),一般纳税人可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小规模纳税人(不含自然人)可到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但购买方为个人消费者的,均不能对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对上述发票开具要求,没有是否属于经营范围的相关规定。

问:公司是小规模纳税人,登录网上缴税系统后,查看初始化信息,看到征收品目是不动产经营租赁(3%),税率是11%?一般纳税人的税率是11%,小规模的也是11%吗?

答:您好,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回复如下:

按照现行规定,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的征收率有3%和5%两档。提问人反馈的11%税率不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由于提问人未提供准确的纳税人识别号,税务机关无法先行查询确认。请提问人及时到主管税务机关确认情况,避免对自身纳税申报造成影响。

问:天津工业大学为建行天津分行员工培训,建行要求开培训费专用发票,但是工大只能开培训费普通发票,有没有相关的法规证明事业单位此次营改增后无法开培训费专用发票?

答:您好,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回复如下:

按照现行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到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事业单位属于小规模纳税人。

问:我们是建筑施工总包企业,现在手里有16年5月1日以前收到的分包营业税的发票,我想问的是,这些发票最晚在今年6月30日必须做抵扣处理吗?如果超过6月30日,以后还可不可以做抵税处理?

答:您好,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第17号公告第六条之规定纳税人按照上述规定从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否则不得扣除。

上述凭证是指:

(一)从分包方取得的2016年4月30日前开具的建筑业营业税发票。

上述建筑业营业税发票在2016年6月30日前可作为预缴税款的扣除凭证。

因此,4月30日前从分包方取得的建筑业营业税发票6月30日后不能继续作为预缴税款的扣除凭证。

问:房屋租赁方、和房屋承租方(一般纳税人)都是企业,承租方是否可以所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税率是多少?

答:您好,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回复如下:

根据《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第十五条规定,提供不动产租赁服务,税率为11%。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之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九款规定:

1.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2.小规模纳税人出租其取得的不动产(不含个人出租住房),应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因此房屋租赁方可以根据实际经营情况开具11%税率或5%征收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问:建筑业总包合同与其涉及的专业分包合同名称必须一致吗?如:总包合同名称是***一期、二期工程,分包合同名称是***一期、二期景观工程。分包方开发发票备注中的工程名称写总包合同名称(***一期、二期工程)还是写分包合同名称(***一期、二期景观工程)?

答:您好,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第23号公告第四条第三款之规定:提供建筑服务,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

因此,项目名称应为《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上注明的项目工程名称,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项目,应注明总包合同上的项目名称。

问:填营改增税负细分表中的项目代码怎样查找

答:您好,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回复如下:

可通过申报软件的下拉菜单中选择,也可以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部分试点纳税人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调整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30号)的附件3-《营改增试点应税项目明细表》中查找。

问:测算明细表与附表一审核不通过,本月收入有17%的材料销售,5%的房租收入,3%按2%的固定资产清理收入。

测算表只填了5%的房租收入,可是表内第三列却要求等于附表一所有收入之和,不会填了。

答:您好,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回复如下:

测算明细表并未要求表内第三列要求等于附表一所有收入之和,而是要求合计行第3列“价税合计”=附表一第11列“价税合计”第2+4+5+9b+12+13a+13b行,销售货物收入、清理固定资产收入不填在测算明细表中。

问:请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第23号,第二条第三项规定,试点实施前已取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并兼有应税行为的试点纳税人,不需要重新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手续,由主管税务机关制作、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如果该纳税人兼有的应税行为销售额未单独达到500万元,是否也可以将该应税行为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另外,一个企业能否同时出现按一般纳税人纳税和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情况?

答:您好,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回复如下:

根据《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第二条第(三)项,试点实施前已取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以下简称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并兼有应税行为的试点纳税人,不需要重新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手续,由主管国税机关制作、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

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兼有的应税行为销售额未单独达到500万元,除文件另有规定外,应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税,不需要重新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手续。

同一企业不能出现既是一般纳税人纳税身份,又是小规模纳税人身份的情况。

问:营改增小规模企业税率是多少?

答:您好,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回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特殊规定除外)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符合免税条件除外),出租其取得的不动产(不含个人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按照5%的征收率计税。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

问:文化事业建设费是不是只针对广告业?我们是文化演出行业,开票项目都是“演出费”,这个涉及到文化事业建设费吗?

答:您好,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回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25号)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广告服务的广告媒介单位和户外广告经营单位,为文化事业建设费纳税人。《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6〕60号)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娱乐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为文化事业建设费纳税人。

以上广告服务、娱乐服务是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祝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中“广告服务”和“娱乐服务”范围内的服务。

你单位如果提供以上两类服务,应按文件要求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问:营改增后那些费用可以抵扣?

答:您好,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回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二十五条规定,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包括:

1.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下同)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2.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3.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

4.从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进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自税务机关或者扣缴义务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问:我公司为天津保税区企业,2014年有一项融资租赁业务(售后回租),项目到2017年。在2016年4月30日之后从融资公司取得利息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抵扣进项税吗?

答:您好,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回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融资性售后回租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纳税人购进贷款服务,以及向贷款方支付的与该笔贷款直接相关的投融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等费用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问:我单位是一般纳税人,对方小规模代开水、电专票。我公司可以抵扣进项税额吗?

答:您好,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回复如下:

根据《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第二十五条规定“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下同)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因此,你企业收到的代开水、电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抵扣。

问:我单位收到盖有地税监制章的“天津高速公路联网收费专用发票”,请问是否能按照“高速公路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高速公路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3%)×3%”进行抵扣呢?

答:您好,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回复如下:

根据《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文件的规定:

“2016年5月1日至7月31日,一般纳税人支付的道路、桥、闸通行费,暂凭取得的通行费发票(不含财政票据,下同)上注明的收费金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

高速公路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高速公路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3%)×3%”

问:我们是航空售票代理,通过出票平台订票给客人,是否也属于营改增范围?

答:您好,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回复如下:

根据《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一规定,经纪代理服务,是指各类经纪、中介、代理服务。包括金融代理、知识产权代理、货物运输代理、代理报关、法律代理、房地产中介、职业中介、婚姻中介、代理记账、拍卖等。

你公司提供航空售票代理,通过出票平台订票给客人,属于营改增范围,请参照上述文件规定执行。

问:房地产开发企业按一般计税11%,销售不动产-写字楼,向购买方开具发票,销项税是否扣除对应的土地款,例如:售房含税收入100万元,开票时销项税是否是100/1.11*0.11=9.91万元,购买方可获得9.91万元的进项税,还是得扣除对应的土地款,按差额开票?

答:您好,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的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按照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当期销售房地产项目对应的土地价款后的余额计算销售额。销售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销售额=(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1+11%)”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的规定,按照现行政策规定适用差额征税办法缴纳增值税,且不得全额开具增值税发票的(财政部、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通过新系统中差额征税开票功能,录入含税销售额(或含税评估额)和扣除额,系统自动计算税额和不含税金额,备注栏自动打印“差额征税”字样,发票开具不应与其他应税行为混开。

问:餐饮业一般纳税人企业提供外卖的税率是多少?

答:您好,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回复如下:

餐饮企业提供外卖的,按销售货物交税,适用销售货物的税率。

问:手撕发票在营改增后的使用期限

答:您好,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回复如下:

关于地税机关已发放发票的使用期限问题,自2016年5月1日起,地税机关不再向试点纳税人发放发票。2016年4月30日之前试点纳税人已领取天津市地方税务局监制的发票以及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可使用至2016年6月30日。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第三条第七项所称“特殊情况”是指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的试点纳税人使用的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可使用至2016年8月31日。

问:办理注销业务必须是本人去吗?

答:您好,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回复如下:

纳税人办理注销需携带以下资料,不要求法人必须亲自申请:

1.税务登记证及其副本和其他税务证件。

2.单位纳税人提供上级主管部门批复文件或董事会决议原件及复印件。

3.工商营业执照被吊销的应提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出的吊销决定原件及复印件。

4.非居民企业提供项目完工证明、验收证明等相关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5.《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表》及附表。

6.使用增值税税控系统的的增值税纳税人应提供金税盘、税控盘和报税盘,或者提供金税卡和IC卡。

问:广告费收入缴纳增值税和文化事业建设费后还用缴纳其他附加税吗?

答:您好,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回复如下:

仍然需要去地税机关缴纳附加税

问:您好,我公司在北京,现在天津有一工程项目,营改增是要过去预缴税款,要带什么资料呢?具体流程是什么呢?

答:您好,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回复如下: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在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时,需提交以下资料:

(一)《增值税预缴税款表》;

(二)与发包方签订的建筑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三)与分包方签订的分包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四)从分包方取得的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纳税人到天津市施工队伍管理站进行项目登记。小规模纳税人到项目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开票,一般纳税人到天津市施工队伍管理站进行预缴开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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