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实行实名办税的公告[全文废止]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8号 2016-11-7 税屋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4号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自2018年6月15日起全文废止。
一、实名办税的含义 实名办税是指税务机关在办税人员身份明确的情况下受理纳税人涉税事项,包括实名认证和实名验证。 实名办税实施后,办税人员在首次办理相关涉税事项前,对其提供的有效身份信息进行采集、确认,完成实名认证。办税人员每次办理涉税事项时凭有效身份证件、密码、动态口令或者数字证书与首次采集的身份信息进行比对,完成实名验证。 办税人员是指纳税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办税员、税务代理人和经纳税人(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授权的其他人员。 已通过实名认证或者实名验证的办税人员,办理相关涉税事项时可以简化报送资料,可以免于报送税务登记证件、身份证件复印件等材料。 二、身份信息的含义 采集办税人员身份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信息、身份证件影像件、人像信息,以及与姓名一致的银行卡号、手机号码、微信号等其他辅助身份信息。 本公告所称身份证件是指在有效期内的以下证件的原件: (一)居民身份证、临时居民身份证; (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身份证件、中国人民武装警察身份证件; (三)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四)外国公民护照。 三、实名办税的业务范围 办税人员在重庆国税12366电子税务局(以下简称电子税务局)办理所有涉税事项均应当实名办理,办税人员在办税服务厅 办理发票领用、发票代开事项应当实名办理。 四、办税人员身份信息的采集方式 办税人员身份信息采集可以通过电子税务局用户实名注册程序自助完成身份信息采集,也可以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相关资料前往办税服务厅完成身份信息采集。 五、推行过渡期规定 2016年11月7日起至2017年6月30日为实名办税过渡期,过渡期内未携带身份采集所需证件和资料的办税人员办理涉税事项的,国税机关仅受理办税人员当日办理事项,次日起,办税人员需及时进行身份信息采集,完成实名认证。 2017年7月1日起,国税机关将严格执行公告要求的各项实名办税规定。 六、其他事项 (一)国税机关在采集、核实和确认办税人员的身份信息时,办税人员应当提供有效证件和真实身份信息。 (二)办税人员发生变更或办税人员的身份信息等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手续。 (三)国税机关严格按照规定采集、使用和管理办税人员的身份信息,并依法承担信息保密义务。 本公告自2016年11月7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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