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智慧税务备受社会各界关注,成为应对数字经济挑战的前沿阵地。理论界和实务界虽然都对智慧税务展开了深入探索,但解读角度稍显分野:前者注重税收治理应当如何应对数字化复杂性社会的挑战,将技术治理作为了现代税收治理的核心,甚至有偷换概念的普遍倾向,将“智能税务”等技术治理的具体实践视作智慧税务;而后者则更加关注税收治理如何应用现代信息技术提升治理效率,尤其注重现代信息技术在税收管理和服务具体场景中的应用问题。考察既有研究成果发现,二者对智慧税务的解读和阐释都存在一个共同问题,即停留于浅层的现象拆解,而缺乏深刻的创新洞见,智慧税务的基础理论建构处于缺位状态。 笔者认为,智慧税务是人类社会智慧治理在税收领域的自然延伸和范畴拓展。从本质上讲,智慧税务是人类智慧注入税收治理实践后,在治理现代化的高级阶段所建构的一种税收治理生态。这种治理生态源自税收治理现代化进程中所形成的一系列制度集簇,并抽象地表达为一种治理有效的税收治理秩序。本文将以此为逻辑起点,基于组织社会学理论,建构智慧税务的内在逻辑,指出智慧税务进化面临的困境,并提出智慧税务发展的未来方案。 一、智慧税务“四位一体”的建构逻辑 从哲学上讲,智慧税务是一种“自为的存在”,而非“自在的存在”,即智慧税务是一个建构的概念。如此,智慧税务的内在逻辑又是怎样的呢?这就涉及智慧税务的逻辑建构问题,即智慧税务包含哪些要素,以及这些要素之间如何发生关系而形成一个有机的整体,使智慧税务成其为“智慧税务”。智慧税务作为税收治理的高阶状态,是一种治理生态、制度集簇和治理秩序,从组织社会学视角看,其内在的生成逻辑包含四个层面的要素:(1)价值性要素,即价值理性,善治是智慧税务的治理目标和价值追求;(2)动力性要素,即工具理性,技术是智慧税务产生和进化的根本动力;(3)规则性要素,即制度理性,规则是智慧税务良好运行和成长完善的运行规则;(4)结构性要素,即组织理性,结构为智慧税务其他要素之间良性互动提供了支撑保障。 (一)价值理性:善治 价值理性,就是智慧税务的价值取向或价值追求,即智慧税务最终要实现的目标。就当下的社会语境而言,智慧税务的价值理性就是实现“善治”。 税收的“善治”,包含三个层面的含义。第一,良好的政府组织尤其是良好的税务组织,采用良好的税收治理手段,推进税收治理现代化向更高级的形态发展。第二,智慧税务的演化发展,需要多元主体的积极参与,形成“共建共享共治”的税收治理共同体。这一点强调的是在智慧税务这一高阶的税收治理形态中,不再是税务组织“唱独角戏”,而是呼唤纳税人与其他利益相关方共同参与税收治理实践,推动税收治理能力、效率和效益的同步提升。第三,智慧税务的发展,将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在税收治理实践中,通过科学的管理方式和高效的服务手段,让税收治理进程成为一个所谓的“寻求公共利益最大化”的过程。 价值理性为智慧税务的发展和演化提供基本的价值指引,让智慧税务在不断发展的进程中始终拥有方向感、目标感与归属感。善治的价值理性是智慧税务最终要实现的目标,这一目标内含于“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和“以人为本”的发展理念。换言之,善治的价值追求,既规定了智慧税务在税收治理实践中不断接受检验,反复经历“肯定—否定—否定之否定—再肯定”的嬗变演化路径,还内嵌了“一切为了人民、一切依靠人民、一切服务人民”的政治智慧,体现了“人”作为物质世界发展主体的地位。善治的目标始终激励和引领智慧税务“从实践中来、到实践中去”,通过不断的自我学习、自我革命、自我完善、迭代升级、嬗变进化,达到税收治理现代化的更高形态,形成更加健康良好的税收治理生态,增进更加高效合理的税收治理秩序。 (二)工具理性:技术 智慧税务的工具理性,集中表现为税收治理的技术,为智慧税务的税收治理效能提供根本动力。事实上,智慧税务是科学技术驱动社会治理发展的鲜活案例,智慧税务在本质上就是由于技术发展到一定水平之后而倒逼社会上层建筑变革的产物,技术是促进税收治理模式由“以票管税”到“信息管税”再到“以数治税”的智慧税务嬗变演化的根本动力,并在根本上保障了智慧税务的治理效能。从抽象的意义上讲,技术包含两个层面的含义。第一,作为税收治理工具和手段的技术,直接应用于税收治理实践,为税收治理现代化和智慧化服务,促进智慧税务持续迭代升级。第二,作为税收治理思维和方法论的技术,直接指导税收治理的决策过程,对智慧税务中的各种关系进行干预和调整,促进税收治理与技术思维的深度融合,并最终使技术方法论和技术性思维成为智慧税务的内生性要素。进言之,直接催生智慧税务这一“自为的存在”的技术,主要是以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区块链等为代表的现代信息技术。 技术不仅因超越物理时空的要素整合而孕育了智慧税务,还成为驱动智慧税务发展演化的内生动力,为其“自然进化”提供源源不竭的动力源泉。技术之于智慧税务的功能与作用,犹如“孕育”和“哺育”。技术就像一个母体,既赐予智慧税务生命,又滋养智慧税务成长。技术孕育智慧税务这一过程,经历了信息管税、数字税务、智能税务三个中间阶段,当越来越多、越来越高级的人类智能应用于税收治理场景,“以人为本”的发展理念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融入税收治理实践,税收治理在智能税务高度成熟之后,智慧税务便应运而生。但智慧税务只是税收治理现代化的高级形态,其本身是一个不断自我学习、自我完善、自我成长、自我进化的事物,会凭借技术的进步随着国家治理和社会治理情境的发展而持续嬗变。换言之,智慧税务是一种具有社会价值判断和自我学习能力的税收治理模式,而技术则是驱动其进化演变的动力之源。 (三)制度理性:规则 智慧税务的制度理性,实际上就是智慧税务演化发展所依赖、所遵循的规则体系,为智慧税务的税收治理效能提供秩序保障。制度经济学理论认为,制度是规范人类行为的可以重复使用的一整套规则体系(柯武刚等,2018),制度的功能就在于形成秩序。在现代信息技术与人类智慧加持的智慧税务领域,至少有两种制度理性(或规则体系)发挥着重要的规制作用:一方面,以算法为核心的现代信息技术通过技术化自我赋权,酝酿、设计甚至建立了一些“非正式规则”,这些“非正式规则”在融入税收治理实践的过程中逐步显化为“正式制度安排”,从技术的“混沌”中建构了一种新的技术性税收治理秩序,并为智慧税务的进化发展提供遵循轨迹;另一方面,以情感价值为核心的人类智慧通过价值化跨域介入,引导、构建一些“价值性原则”,这些价值性原则在推动税收治理现代化的进程中,逐步转化为刚性的制度安排,并在智慧税务的进化过程中体现为“以人为本”“以人民为中心”的宗旨和追求。 制度理性为智慧税务的运行和治理效能提供秩序保障,这是从制度理性的功能角度而言的。但智慧税务为何需要制度理性,或者说智慧税务为何需要规则体系作出制度化约束安排呢?在税收治理领域,制度理性之于智慧税务的必要性在于,智慧税务是在技术的驱动下基于一定的技术规则和实体制度安排而产生的,技术本身与智慧税务并不具有与生俱来的耦合性,智慧税务成长进化的过程需要规则体系对其发展路径进行“基本的框定”和“刚性的约束”。 (四)组织理性:结构 智慧税务的组织理性,集中地体现为税收治理的结构,为智慧税务的税收治理效能提供有力的支撑。智慧税务的组织理性主要体现为三种结构。一是权力结构。权力结构是智慧税务组织理性的核心结构,体现的是智慧税务治理实践中参与主体各方的权力结构。无论税收治理主体之间的话语力量对比,还是各自参与税收治理实践的具体方式,在很大程度上都可以视为各方权力结构的具象化体现。二是话语结构。话语结构是智慧税务组织理性的双向互动因素,体现的是税收治理主体之间的互动关系。在这种互动中,观点看法和理念原则得到交流,权力和权利诉求得到表达,外部信息和内部数据得到共享,共同利益和关切得到回应,等等。三是行动结构。行动结构是智慧税务组织理性最为能动的结构化要素,体现的是各类治理主体履职责任的分配和分布情况。 智慧税务的组织理性,通过权力结构、话语结构和行动结构等组织逻辑,带来税收治理体系的更新与重塑,并在税收治理实践中与国家治理形成联动效应、扩散效应和转化效应,助力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就联动效应而言,集中体现在智慧税务为国家治理现代化提供结构化的助力和税收保障。一方面,智慧税务作为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题中之义,在顶层设计上与国家治理战略相互联动、相得益彰;另一方面,智慧税务作为社会治理和国家治理的一个方面,与公共事务的其他治理工具之间横向联动、良性互动。就扩散效应而言,集中体现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对智慧税务的政治吸纳、资源下沉和组织创新过程。智慧税务作为税收治理现代化的一种高级形态,在自身不断发展的过程中,通过治理资源的下沉和治理手段的创新,会加速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在其他领域的实现,并在更大的社会范围内扩散。就转化效应而言,集中体现在智慧税务对税务部门乃至其他政府公共管理和服务部门组织变革的推进作用。在智慧税务发展的过程中,税务部门内部的组织架构和职责进行了同步优化调整,同时,税务部门与其他政府部门之间也搭建了数据、信息和业务的流通共享通道,形成了税收治理组织的网络化、智能化、智慧化,实现了税收治理组织体系与智慧税务技术的耦合协同。 二、智慧税务进化嬗变的多重困境 以现代信息技术的发展和应用为标志的第四次科技革命,将人类带入网络化、数字化、智能化的新时代,国家治理和社会治理面临前所未有的复杂境遇(苗梅华,2020)。随着新技术革命的广泛影响,智慧税务的成长与进化亦面临多重困境。 (一)善治的价值理性遭遇前所未有的冲击 善治是智慧税务的价值理性和追求目标,其核心要义有三点:一是“以人为本”,即智慧税务的发展和进化最终指向“以人民为中心”的社会共同价值追求;二是“共建共享共治”,即智慧税务需要税务机关、纳税人和第三方主体的共同参与;三是“自我学习”,即智慧税务本身是一个不断自我学习、自我改进、自我进化的税收治理形态。当下,智慧税务建设如火如荼,在较短的时间内实现了迭代升级,尽管有效地提升了税收治理的效率和效益,但也给善治的价值理性带来三大冲击。 第一,代码规制的税收治理秩序导向可能侵害“以人为本”的价值追求。在智慧税务的治理实践中,税收管理和纳税服务日渐自动化、智能化、智慧化,原来很多由人脑决策的事项让位于机器决策,但机器决策或者说人机结合的决策,最终需要由一系列的编程代码所表征的指令来完成。“软件代码常常可以更高效地组织各方行动”,代码于是就摇身一变成为智慧税务治理实践中的“立法者”,异化为一种可以规划税收治理秩序的权力。如此,代码设计者、编写者的价值偏好可能被嵌入智慧税务的治理技术,纳税人和其他社会公众的隐私等权利很容易受到“规则性侵犯”(苗梅华,2020)。 第二,权利开放不足与技术知识垄断阻碍形成“共建共享共治”的税收治理格局。智慧税务作为现代国家治理之一隅,仍然处于努力构建权利开放型税收秩序的进程当中,但智慧税务自诞生之初即遭到权利开放不足与技术知识垄断双重障碍。一方面,在传统税收治理中占据主导地位的税务机关尚未完全做好权利开放的组织心理准备,在一些领域和部分事项仍然表现出集权和单向叙事的行政思维方式;另一方面,在现代税收治理中占据技术优势地位的治理技术提供者和合作者,在大量收集、处理和运用税收大数据的过程中,往往以一种技术垄断者的身份和形象出现,甚至在某些方面对社会形成“技术绑架”。 第三,技术主导的税收治理模式忽略了人类智慧最本质的“自我学习”能力。智慧税务是有别于智能税务的税收治理新形态,二者的本质区别就在于,是否融入人类智慧基因,进而具备“自我学习”的进化能力。在智慧税务诞生之初,技术仍然是这一税收治理形态中的主导性因素。技术因其直接孕育了智慧税务而被赋予过度的权重,存在将技术迭代升级本身视为智慧税务进化过程的倾向。殊不知,忽视了作为智慧税务本质特征的“智慧”因素,更难关注人类智慧所特有的自我学习和自我进化能力。 (二)技术的工具理性面临善恶分化的风险 智慧税务借助人工智能等现代信息技术,辅之以人类智慧中的价值元素,充分运用大数据与逻辑计算能力,全面描述税收治理对象的特征,为税收治理效率的提升奠定了坚实的基础。但技术发展得太快,以至于我们还没有来得及考虑如何规制和引导技术更好地为人类的福祉服务,原有的技术已经被新的、更高级的技术取代。这就带来一个比较严重的问题,即技术作为驱动智慧税务发展进化的力量源泉,就像嵌入税收治理领域的一把“双刃剑”,面临着“好与坏”“善与恶”的分化风险。这带来了至少两个方面的风险。 一方面,技术赋权与编码秩序带来了技术自由与技术控制同步增长。格雷厄姆等指出,“自计算机产生起,技术改变的核心问题是权力的转移”。现代信息技术为数据的抓取、收集、挖掘、计算提供了强有力的工具,并为行为跟踪和社会监控创造了可能。在这样的背景下,智慧税务在深度应用技术的过程中,如果缺乏有力的价值引导和规则约束,可能导致技术自由与社会控制同步增长。这种技术控制在极端情形下可能成为“监控国家”和“黑箱社会”的发轫之地。这些都是智慧税务必须进行前瞻性考量的潜在技术风险。 另一方面,数据鸿沟和算法黑箱加剧了社会分化(苗梅华,2020)。驱动智慧税务发展的现代信息技术存在显著的门槛效应,只有具备相当程度的教育经历和专业知识,才能对这种技术的运行规则与原理有一个比较理性的认识。但事实上,这些技术为少数群体所垄断,可能被一些机构和平台所利用,或者为了谋求商业利润,或者为了创造新型经济业态,但更可怕的是这些技术被用于非正当目的。一旦出现此类问题,传统的价值观、公平观和正义观将遭受极大挑战。 (三)规则的制度理性面对实体虚拟规制困境 制度理性是智慧税务治理生态良好运行的规则保障,为智慧税务的发展、进化框定基本的轨迹范围,并在这一演化过程中对税收治理主体的行为进行规制,保证智慧税务价值追求的实现。制度理性在本质上是一种实践理性,是在丰富的社会实践中,由多种可选制度方案相互之间“自由竞争”而形成的“自发秩序”。但是,在当下的社会情境中,技术以前所未有的速度加速变革、迭代升级,智慧税务也以以往税收治理形态从未有过的速度演化发展,完全超越了传统制度理性作出适应性调整的反应速度。如此,智慧税务在进化过程中,就面临严重的规则滞后困境。 一方面,智慧税务的技术性实体规则缺位。在传统的税收治理乃至社会治理领域,所有与技术相关的法律、制度和规范的建立,都需要经过长期的实践积累。可以说,制度源于实践,规则赖于经验。智慧税务源于技术,成于技术。但这种技术的应用和进步速度如此之快,以至于传统的社会治理主体——政府,尚未来得及考虑如何建立相应的规制制度,社会公众面对一些与技术相关的复杂问题也变得无所适从。当下,智慧税务的发展面临的一大挑战就是,如何将智慧治理相关的文本规范嵌入既有的法律规范之中,以适应和促进智慧税务的演化。技术性实体规则对法律制度的“嵌入”,需要以政府(税务机关)和整个社会公众对人工智能、智慧治理等相关技术的实体及其所应用的环境有充分的共识性认知,然而,这种社会共识目前仍有较长的一段路要走。 另一方面,智慧税务虚拟规范滞后。传统上,作为法律规范的正式制度规则,其适用过程十分苛刻,不仅需要将抽象而笼统的法律规定进行具象化解释,还需要充分运用互补性知识对简单机械的文本进行深度分析,进而弥合自由裁量空间对法律精神的扭曲。当然,这一过程需要人类将碎片化的知识转化为总体性的知识,同时有意识或无意识地融入人类的价值判断和价值追求,体现人类的价值理性。但在智慧税务的治理语境下,基于算法、代码的各类智能技术,只能对税收大数据进行关联度分析,却不能识别因果关系,更无法对治理的手段、方式和过程进行价值理性层面的判断。因而,驱动智慧税务发展的技术因为缺乏人类智慧所特有的价值判断,无法解决公平正义等深层次的治理伦理问题,从而无法在虚拟规范的适配方面进行及时有效的调整。 (四)结构的组织理性存在三重失衡的隐患 前文述及,智慧税务的组织理性主要体现为权力结构、话语结构和行动结构。当前,智慧税务的发展面临组织理性结构失衡的隐患,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泛技术化可能引发权力结构失衡。智慧税务的发展进化将衍生出一种新的权力——以数据权力为代表的科技衍生权力,这种权力的产生会带来税收治理中权力结构的失衡风险。在智慧税务的语境下,税收数据权力成为一种关键权力,但这种权力逐渐向税收治理技术的提供者和支配者所倾斜。这一方面将涉税数据权力向技术提供方集中,另一方面又将数据权力由政府向社会分散,其结果是直接弱化了政府(税务机关)在税收治理中的主导性权力,纳税人也面临个人信息被不当运用的风险。 第二,技术语言可能强化单向叙事的话语结构(吕童,2021)。在传统的税收治理语境下,政府与社会对话的形式更多的是一种单向度的独白通告,纳税人往往处于被动接受税务机关的义务通知或告知,较少出现税收征纳双方的双向意义建构,更少出现多元税收治理主体共同参与的多方意义建构。在推进税收治理现代化的进程中,税务机关为了弥补这一缺陷,作出了艰苦卓绝而富有成效的努力,但这并不能完全杜绝智慧税务发展进程中技术语言固化单向叙事话语结构的风险。 第三,行动结构耗散可能带来“有组织的不负责”问题。在智慧税务的税收治理话语体系下,行动结构将由官方单向主导向政府、纳税人、第三方主体实行多元化开放,形成一种所谓的“权利开放秩序”。但权利从来都是与义务相伴而生的,只有履行了义务才能享受相应的权利。税务机关、纳税人和第三方主体,其组织行动原则、逻辑和程序是有区别的。税务机关的行动有明确的组织规则,并且十分注重法定程序。纳税人作为市场主体,其行为规则通常遵循“理性经济人”的商业逻辑。参与智慧税务治理实践的技术合作方(第三方主体),尤其是作为私有组织的技术合作方,缺乏政府组织机构那般严格的决策和行动程序,也很少面临政治问责压力和社会舆论风险,并未相应承担其技术行动中潜在的风险隐患。 三、智慧税务未来延展的逻辑进路 智慧税务所处的现代社会情境下,技术革命正在猛烈冲击既有的社会治理秩序。我们必须树立前瞻意识、风险意识,在对未来的理性预见中,积极应对价值理性、工具理性、制度理性和组织理性所面临的冲击与挑战,推动智慧税务沿着有序的轨迹发展进化。 (一)重塑智慧善治的治理价值 未来,智慧税务的建设与发展,首要的是解决价值理性遭受冲击的问题,重塑智慧善治的治理价值。第一,要坚持“以人为本”的发展理念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智慧税务是在社会发展与技术进步的背景下产生的税收治理生态和治理秩序,其发展必须“以人为本”。无论技术发展到何种地步,都是人类智慧的产物,只能接受人类的“驾驭”而不能“凌驾”于人类价值与意志之上。因此,必须推动技术道德化,将人类的情感价值和道德伦理嵌入技术的产生、应用和改进全过程,让技术真正服务于“人”,在智慧税务中体现“人”的主体性地位。第二,要完善权利开放型治理秩序,构建更加包容的税收治理共同体。一方面,税务机关要基于简政放权的社会大共识,继续向纳税人和社会公众开放税收权利,让全社会享受更加充分的知情权、服务权、保障权和参与权;另一方面,纳税人和第三方主体要积极配合政府的权利开放进程,主动参与税收治理实践,与税务机关形成利益攸关的税收治理共同体。第三,要形塑自我学习的发展机制,推动智慧税务不断自我进化。当下,智慧税务的发展解决了人工智能嵌入治理体系的主要问题,未来需要重点关注人类情感价值对税收治理实践的嵌入。特别是要妥善处理好人机合作中的能与不能的关系,以及禁忌、代码与元规则的关系,让智慧税务具有理解力、学习力、创造力和进化力。 (二)建立激励包容的动力机制 智慧税务在解决价值理性背离问题的基础上,还需要从技术上建立激励包容的智慧税务发展动力机制。一方面,要建立包容性、法治化的技术进步激励机制。智慧税务以其先进的治理技术实现了超越物理时空的要素整合、技术赋权和代码规制导向,是一种具有去中心化、多元化、包容性发展特征的税收治理形态。激励治理技术包容性发展进步,是智慧税务发展的内在要求。因此,未来应当按照“共建共治共享”的战略目标,坚持包容性发展、法治化规制,积极探索多方主体“共建共治共享”的技术规制模式,积极应对算法模型塑造、自由与控制同步增长、去中心化和在中心化等智慧税务风险问题。如此,既能保障智慧税务治理技术变革升级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又能符合“共建共治共享”的规制要求,让智慧税务发展的公共治理红利为全社会所共享。另一方面,要建立人机合作的技术伦理规范,为技术的发展和应用设置禁止性和限制性的元规则。技术的进化和应用必须符合人类的价值理性。但人自身的价值至今没有形成一个协调一致的系统,相反,许多价值之间是相互冲突的,甚至某些价值内部也存在致命的漏洞。如此,要将技术道德化就存在很大的障碍。在这样的背景下,我们应该做的、所能做的,是要综合考量国家的历史文化传统,将一些在全社会具有强共识的基础价值理念和规范内化于智慧税务的治理技术手段。更具体地,我们要为智慧税务的技术应用设置基本的伦理规范,建立一套技术应用的元规则。这种元规则的核心就是禁止性规则和限制性原则。 (三)强化法治规制的治理秩序 在价值问题和技术问题之外,智慧税务还需要解决制度问题,即通过立法等正式制度方式对智慧税务本身进行规制,完善立法规制的税收治理秩序。第一,要加快完善新技术领域立法,有效规制治理技术。要在遵守国家宪法等相关法律的前提下,立足网络化、数字化、智能化、智慧化的技术发展规律和税收治理共同体中各方的利益诉求,综合考量国家战略需要、社会历史文化传统等因素,紧跟时代潮流,加快推进新技术领域立法进程,为智慧税务的稳健发展提供法治保障。同时,在立法过程中,要充分发挥法律、税收、技术各领域专家和社会公众的积极作用,充分听取各方的意见建议。第二,要构建技术风险控制和应对机制。驱动智慧税务发展的现代信息技术,在客观上带来了分权与赋权的功能强化,这必然会打破原有的利益格局,在一些领域甚至产生新的不公平问题。因此,要在推进新技术立法的同时,建立与智慧税务发展相适应的技术风险控制规则体系,加强前瞻性风险预警工作,确保智慧税务治理技术安全、可靠、可控。 (四)重建结构平衡的组织理性 在解决了价值、技术和制度三个维度的问题之后,智慧税务的发展还需扫除结构失衡的组织理性问题。第一,重构权力结构,向纳税人和社会赋权。要持续深化权利开放改革,扩大纳税人和社会公众对税务机关相关税收政策执行和税收治理决策的监督权,以及对第三方主体在税收治理技术方面的质询权和监督权。同时,第三方主体也要结合技术性规制制度的完善,自觉遵守相关法律、技术、伦理规范,保障税务机关和纳税人的合法权利。第二,畅通双向话语结构,增进多方主体间的对话沟通。未来智慧税务发展的一个重要任务就是,进一步畅通双向甚至多向话语结构,税务机关在向纳税人和第三方主体传达信息的同时,应当接受相应的信息反馈,形成政府与社会之间的双向话语结构,为智慧税务的发展进化提供社会智慧。此外,纳税人与第三方主体之间也需要建立双向的话语结构,确保第三方主体提供的治理技术和治理服务就是纳税人和社会公众所需的公共服务。第三,完善“负责任的”行动结构,规范治理主体行为。在社会治理领域,存在一种比较奇怪的现象,即制度越多发现的漏洞越多,出现的问题也越多,这就是“有组织的不负责”行为的一个重要根源。因此,智慧税务的发展,一方面要依靠完善制度,另一方面则需要完善行动结构,让多方主体在“共建共享共治”的税收治理共同体中“有组织地负责”。 (本文为节选,原文刊发于《税务研究》2022年第8期。) 欢迎按以下格式引用: 周志波.智慧税务的逻辑建构:一个组织社会学视角[J].税务研究,2022(8):44-5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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