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7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二手车经销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20-04-08
摘要:除上述行为以外,纳税人受托代理销售二手车,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二手车经营业务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23号公告)规定,凡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不征收增值税;不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视同销售征收增值税。

  九、《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由谁开具?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要交增值税吗?

  《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由从事二手车交易的二手车经销企业(包括从事二手车交易的汽车生产和销售企业)、从事二手车拍卖活动的拍卖公司和二手车交易市场开具。

  (一)二手车经销企业销售二手车或二手车拍卖企业拍卖二手车时,应向购买方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并按规定缴纳增值税。自2020年5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从事二手车经销的纳税人销售其收购的二手车,由原按照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改为减按0.5%征收增值税。

  (二)二手车交易市场开具。二手车直接交易、二手车经纪机构和消费者个人之间二手车交易,以及二手车经销企业从事二手车代购代销的经纪业务由按国家规定设立并经主管部门备案的二手车交易市场开具。二手车交易市场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的行为不属于销售二手车行为,不征收增值税。

  十、其他个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汽车要交税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第三项规定,其他个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免征增值税,因此其他个人(自然人)销售二手车不交税。

  十一、单位和个体工商户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汽车要交增值税吗?

  要交税,可以分为简易计税和一般计税两种:

  (一)简易计税

  1.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汽车可以享受增值税3%征收率减按2%征收。

  2.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汽车,属于以下四种情形的,可按简易办法依3%减按2%征收增值税:

  (1)纳税人购进固定资产时为小规模纳税人,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销售固定资产。

  (2)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3)营改增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取得的固定资产,按照现行旧货相关增值税政策执行。

  (4)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已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入的固定资产。

  (二)一般计税

  1.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2.自2013年8月1日起,一般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其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因此一般纳税人销售自2013年8月1日起取得的应征消费税的汽车,并且按规定已抵扣过进项税的,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十二、单位和个体工商户销售使用过的汽车发票如何开具?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汽车,凡按规定适用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专用发票。

  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汽车,适用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可以放弃减税,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并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十三、二手车经营主体应当确认哪些信息?

  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应当确认卖方的身份证明,车辆的号牌、《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行驶证》,有效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车辆保险单、交纳税费凭证等。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在出售、委托拍卖车辆时,应持有本单位或者上级单位出具的资产处理证明。

  十四、二手车交易完成后,买卖双方应持哪些法定证明、凭证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办车辆转移登记手续?

  交易完成后,买卖双方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持下列法定证明、凭证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办车辆转移登记手续:

  (一)买方及其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二)机动车登记证书;

  (三)机动车行驶证;

  (四)二手车交易市场、经销企业、拍卖公司按规定开具的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

  (五)属于解除海关监管的车辆,应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解除监管证明书》;

  车辆转移登记手续应在国家有关政策法规所规定的时间内办理完毕,并在交易合同中予以明确。

  完成车辆转移登记后,买方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持新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和机动车行驶证到有关部门办理车辆购置税、养路费变更手续。

  十五、优化二手车交易税收政策的原则是什么?

  优化二手车交易税收政策。按照“统一税制、公平税负、促进公平竞争”原则,结合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进一步优化二手车交易税收政策,同时加强对二手车交易的税收征管。

  政策依据

  1.《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令2005年第2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二手车销售发票式样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5〕693号

  3.《二手车交易规范》(商务部公告2006年第22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二手车经营业务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23号公告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二手车经销企业发票使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0号

  6.《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二手车便利交易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6〕13号)

  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5号

  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等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号

  9.《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二手车经销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7号

  (以上为二手车直接相关文件)

  8.《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

  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0号

  10.《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号

  1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7号

  1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6号

  1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期间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0号

  14.《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附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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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加快修订《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 尽快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商务部消费促进司负责人王斌4月9日在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举办的新闻发布会上表示,二手车流通是汽车全生命周期承上启下的重要环节,繁荣二手车市场是盘活汽车存量、拉动新车增量、带动市场发展、促进汽车消费的重要举措。随着我国汽车保有量的持续增长,二手车快速发展,2019年全国二手车交易1492.3万辆,同比增长8%,交易额近万亿元。但是,受多种因素的影响,我国二手车市场发展还相对滞后,和发达国家相比,我国二手车交易量占保有量比重相对偏低,占新车销量比重相当于发达国家的1/3左右。据此测算,我国二手车交易量理论上应该接近4000万辆,发展空间巨大。

  王斌说,此次国务院出台二手车经销企业减按销售额0.5%征收增值税政策,对二手车行业发展具有里程碑意义,有助于推动二手车企业规模化、专业化、品牌化发展,有助于加快市场释放二手车消费潜力,为新车消费创造更大的市场空间。

  王斌表示,下一步将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部署要求,加快修订《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会同相关部门开展以下几个方面工作:一是进一步推动落实取消二手车限迁政策,促进二手车自由流通。二是落实好二手车经销增值税优惠政策,促进行业规范健康发展。三是扩大二手车出口业务,拓展市场发展空间。四是便利车辆异地交易登记,进一步繁荣二手车市场。
  商务部高度重视二手车市场的发展,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部署,从2017年开始修订《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总的原则是突出市场配置资源的作用,激发市场活力,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强化监管服务,便利二手车交易。修订过程中,商务部会同有关部门多次调研座谈征求意见,《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修订稿已完成,即将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争取推动早日出台。

  综合来源:金融时报 北京日报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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