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地税函[2005]7号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纳税人向河北省残疾人福利基金会的问题的通知[部分废止] 冀地税函[2005]7号 2005-01-17 税屋提示——
1.依据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4号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拟修改的税收(费)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5年8月31日起,本法规企业所得税内容废止。 2.依据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号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部分条款失效废止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4年03月06日起,本法规企业所得税内容废止。
河北省残疾人福利基金会是经省残疾人联合会批准、在省民政厅登记成立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属于可以接受捐赠的公益救济性组织。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向宋庆龄基金会等6家单位捐赠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172号)精神,纳税人向河北省残疾人福利基金会的捐赠,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请遵照执行。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 二〇〇五年一月十七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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