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财会[2020]293号 吉林省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档案局关于规范电子会计凭证报销入账归档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20-04-24
摘要:各级财政部门、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要充分运用媒体、网络等渠道,切实加强对《通知》有关政策的宣传,做好政策解读和引导;各单位财务部门、档案部门要加强对从业人员的业务指导,积极引导从业人员准确理解《通知》精神,全面掌握《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关于电子会计档案生成、管理等有关要求。

吉林省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档案局关于规范电子会计凭证报销入账归档的通知

吉财会[2020]293号        2020-04-24

省直各部门、单位,各人民团体,各市(州)财政局、档案局,长白山管委会财政局、办公室,长春新区管委会财政局、党政综合办公室,各县(市、区)财政局、档案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档案局《关于规范电子会计凭证报销入账归档的通知》(财会[2020]6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加强政策宣贯

  各级财政部门、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要充分运用媒体、网络等渠道,切实加强对《通知》有关政策的宣传,做好政策解读和引导;各单位财务部门、档案部门要加强对从业人员的业务指导,积极引导从业人员准确理解《通知》精神,全面掌握《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关于电子会计档案生成、管理等有关要求。

  二、完善配套系统

  加快推进电子发票报销入账归档工作。各单位要对照《通知》要求,加强单位信息化建设,及时升级会计核算系统,实施并完善电子档案管理,确保单位对电子会计凭证的利用、保管等符合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对于仅能取得电子会计凭证但暂时又不具备电子化报销入账归档条件的单位,不得仅使用电子会计凭证的纸质打印件报销入账归档,应当妥善保存电子会计凭证,并建立电子会计凭证与相关联会计档案的检索关系。

  三、强化日常监管

  各级财政部门、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要在日常工作管理中,将《通知》的执行情况纳入重点监管工作范围,对于存在违反《通知》规定行为的单位和个人,要及时予以纠正,对情节严重的,要依法依规坚决予以惩处。

吉林省财政厅

吉林省档案局

2020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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