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市监议[2020]67号 市场监管总局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4434号建议的答复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20-08-27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给予惩罚性赔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五条明确规定:故意侵害他人知识产权,情节严重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市场监管总局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4434号建议的答复

国市监议[2020]67号      2020-08-27

耿福能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完善商标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建议》收悉,经商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知识产权局,现答复如下:

  近年来,有关部门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统筹推进知识产权严保护、大保护、快保护、同保护,持续强化驰名商标保护工作,取得积极进展。您提出的加强对驰名商标的保护、明确商标侵权惩罚性赔偿“恶意”“情节严重”的认定、完善商标侵权惩罚性赔偿数额的计算等建议,对于加强商标权保护具有重要意义,其中有些工作已经开展,有些工作将加快研究推进。

  一、关于加强对驰名商标的保护

  (一)完善商标法律制度。2019年4月23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决定,修改条款自2019年11月1日起施行。本次修改增加了商标注册申请人的使用义务,明确了对恶意申请注册商标违法行为的处罚措施,并加大对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惩罚力度,为保护驰名商标、规制恶意注册商标、惩处商标侵权行为提供了法律依据。为满足新形势下对驰名商标保护的需求,加大驰名商标保护力度,促进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工作的制度化和规范化,市场监管总局、知识产权局加快修订《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已将该项工作列入2020年市场监管总局立法工作计划第二类项目,将按计划积极推进。

  (二)加强驰名商标司法保护。最高人民法院规范驰名商标司法认定工作,明确了驰名商标案件管辖法院,建立驰名商标司法认定备案制度,并制定《关于审理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等司法解释,明确和细化驰名商标认定的考量因素,加大驰名商标司法保护力度。2020年4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全面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意见》,明确提出在审判工作中加强商业标志权益保护,要求各级人民法院在案件审判中综合考虑商标标志的近似程度、商品的类似程度、请求保护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等因素,依法裁判侵害商标权案件和商标授权确权案件,增强商标标志的识别度和区分度,尤其要加强驰名商标保护,结合众所周知的驰名事实,依法减轻商标权人对于商标驰名的举证负担。最高人民法院将进一步加大对全国法院商标审判工作的监督指导,更好地保护驰名商标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推动品牌经济的健康发展。

  (三)加大知识产权执法力度。自2019年以来,市场监管总局连续2年制定印发知识产权执法“铁拳”行动方案,部署严厉查处商标侵权、假冒专利、地理标志侵权等违法行为,严厉打击恶意申请商标注册行为。2019年,全国共查处商标、专利等违法案件3.9万件,案值5.1亿元,罚没款4.7亿元。公安部持续组织开展打击食药环犯罪“昆仑行动”,将包括假冒商标在内的各类侵权假冒犯罪作为打击重点,集中资源力量、突出重点领域、采取有力措施。今年以来,全国公安机关已破获刑事案件4700余起,涵盖食品药品、医用防护物资、汽车配件、家用电器、儿童用品、建筑材料、机械设备等行业领域;各地公安机关会同有关部门针对实体市场开展执法行动270余次,组织开展销毁侵权假冒商品活动20余次。下一步,市场监管总局将持续深入推进“铁拳”行动,加大商标侵权线索摸排力度,依法严惩商标侵权违法行为。公安部将深入推进“昆仑2020”专项行动,保持对侵犯知识产权刑事犯罪高压严打态势,并配合相关部门推动侵权假冒问题协同共治体系建设,共同护航经济高质量发展。

  (四)规范驰名商标行政认定工作。知识产权局加强商标注册审查中驰名商标认定,在商标异议、不予注册复审和无效宣告案件中,依法认定和保护驰名商标。市场监管总局在2020年市场监管重点工作任务中,明确提出规范执法办案中驰名商标认定工作,充分发挥驰名商标保护在加快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等方面的重要作用。

  二、关于明确商标侵权惩罚性赔偿“恶意”“情节严重”的认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给予惩罚性赔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五条明确规定:故意侵害他人知识产权,情节严重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已将《关于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纳入最高人民法院2020年度司法解释立项计划,拟于2021年上半年完成该司法解释的制定工作。该司法解释将进一步明确侵害知识产权的惩罚性赔偿适用标准,其中拟对您建议中涉及的“恶意”“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作出明确规定。

  三、关于完善商标侵权惩罚性赔偿数额的计算

  2019年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将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的侵权赔偿数额计算倍数提高到一倍以上五倍以下,将法定赔偿数额上限从三百万元提高到五百万元,给予了权利人更加充分的补偿。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侵害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可以按照权利人损失、侵权人获利、许可费倍数来确定,而对于恶意侵权且情节严重的,则可以给予惩罚性赔偿,赔偿数额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并未对惩罚性赔偿数额上限作出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在制定相关司法解释时,将充分考虑您所提建议,对相关问题作出进一步明确。

市场监管总局

2020年8月27日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