藏国税发[2010]134号 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开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具体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0-11-23
摘要:经自治区人民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西藏自治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现就贯彻落实工作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执行。

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开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具体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藏国税发[2010]134号      2010-11-23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拉萨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税务局,自治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西藏自治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现就贯彻落实工作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执行。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开征城镇土地使用税,是贯彻落实“税制一致、适当变通”的原则,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完善我区地方税制体系的又一项重要举措。由于政策发布较晚,贯彻落实工作时间紧、任务重,各级税务机关要积极行动起来,深入学习和准确把握相关政策精神,加强组织领导,周密部署税法学习、税源调查、宣传解释、征收管理等各项工作,确保城镇土地使用税开征后各项政策的顺利实施。

  二、合理界定税额,平衡地区间税负

  为了确保《办法》的贯彻落实,各地应尽快协调土地管理部门,结合本地区经济发展程度、市政建设状况及土地利用等情况,充分利用本地区已有的土地分等定级、基准地价等有关资料,制定拉萨市市区、各行署所在的税额标准方案,方案报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最迟应于2011年3月对外公布。另外,考虑到经济发展水平以及土地开发利用程度等因素,对县城、建制镇、工矿区何时开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办法》未做强制性规定,而交由各地(市)自行确定,报请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即可执行。

  确定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是一项政策性和技术性都较强的工作,各地要注意与毗邻地区相互沟通和协调,经济发展水平相近地区的税额标准不应相差过大。要在统筹考虑、精心测算的基础上,提出合理的税额标准方案,使税额标准能够客观地反映本地经济发展程度、居民收入水平、地价水平,从而充分发挥城镇土地使用税调节土地级差收益的作用。

  三、摸清税源底数,确保征管质量

  由于过去我区未开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各级税务机关基本不掌握纳税人的占地情况。税源不清,底数不明,管理就无从谈起。因此,各地要从摸清税源入手,主动与有关部门协调沟通,充分利用土地使用权权属登记、土地使用费征缴等相关信息,通过税务登记、纳税申报、税源普查等多种方式,全面、准确地掌握纳税人户数和占地情况,并逐步建立对纳税人征税的税源档案和数据库。在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管中各地一方面要注意依托信息化手段,充分利用先进技术,创新税源管理方式;另一方面,要重视第三方信息的采集和利用,主动和当地土地、房产等相关管理部门进行沟通,通过信息共享、情况通报、

  联合办公、联席会议等多种形式沟通情况和信息,及时发现征管薄弱环节,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

  四、广泛开展宣传,做好纳税服务

  针对城镇土地使用税在我区首次开征、纳税人对此税种普遍缺乏认识的实际,各地税务机关要积极采取多种方式,向社会各阶层和广大纳税人广泛深入宣传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相关规定,除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宣传外,还应在办税服务厅和土地使用权权属登记场所通过张贴公告、免费发放宣传手册等形式进行宣传,使纳税人充分了解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各项政策规定。此外,要采取多种措施方便纳税人纳税、办理减免税或退税等事宜,为纳税人营造一个良好的纳税环境。要加强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情况的调查研究,耐心细致地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对征收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各地要认真研究、及时分析解决,解决不了的问题,要尽快向上一级部门反映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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