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市直党政机关公务移动通讯费用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 大政发[2004]42号 2004-4-6 市直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职务消费,时一步改革和完善移动通讯工具管理制度,提高工作效率,控制经费支出,促进机关党风廉政建设,比照,中央和国家机关《公务移动通讯费用补贴管理办法》(国管财[2004]5号),制定了《大连市市直党政机关公务移动通讯费用补贴管理办法》。该《办法》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〇四年四月六日 大连市市直党政机关公务移动通讯费用补贴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职务消费,进一步改革和完善移动通讯工具管理制度,提高工作效率,控制经费支出,促进机关党风廉政建设,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停止用公款为机关工作人员公务活动购置或配备无线移动电话、寻呼机,与此相关的各项费用一律由个人处理。对机关工作人员按职级和工作需要发放公务移动通讯费用补贴,具体标准为: 市级每人每月300元; 局级每人每月240元; 处级每人每月180元; 科级每人每月130元; 科级以下每人每月80元; 高级技师、技师每人每月130元,其他工勤人员每人每月80元。 移动通讯费用补贴在各部门公用经费中“邮电费”科目列支。 第三条 各部门特殊工作岗位人员,可在规定的补贴标准之外,按不同岗位情况每月另行增加100元或150元的补贴。 特殊工作岗位人员是指: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市纪委领导同志秘书,各部门工作流动性较大的工作人员等。各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研究提出本部门特殊工作岗位的意见送市人事局,由市人事局会同市财政局、市监察局审批。 第四条 机关工作人员离休、退休或不在工作岗位执行公务的,停发公务移动通讯补贴费。特殊工作岗位人员变动工作后,不再享受另行增加的补贴。 第五条 机关工作人员领取公务移动通讯费用补贴后,必须按照市委、市政府有关规定和要求,保证工作联系的畅通。 第六条 各部门要严格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发放公务移动通讯补贴,不得擅自提高标准和扩大特殊工作岗位范围。 第七条 监察、审计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仍用公款购置或配备移动通讯工具、支付有关费用的,要全额扣回公款支付的费用,并给予通报批评,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第八条 本办法实施前已用公款购置或配备的移动电话,可按同类机型现行市场价格的50%折价给个人使用,原使用人不愿购置的,由单位统一公开竞价处理,收回的折价款记入“其他收入”科目。配备给个人的寻呼机可继续使用,不再更新。 第九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直党政机关各部门(含垂直管理的行政单位)。依照(或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市直事业单位由调理人事局会同市财政局、市监察局予以认定,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条 本办法由市人事局会同市财政局、市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4年1月1日起执行。在此之前的有关办法同时废止。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