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财政局转发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开展2020年度代理记账机构检查工作的通知 青财会[2020]13号 2020-09-14 各区(市)财政局: 为加强代理记账机构管理,现将《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开展2020年度代理记账机构检查工作的通知》(鲁财会〔2020〕46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做好检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 各区(市)范围内经批准依法设立的代理记账及其分支机构,随机抽查数量原则上不少于本区(市)代理记账机构总数的20%。 二、检查时间 各区(市)检查工作应于2020年10月20日之前完成。检查完成后,结合本地实际形成代理记账机构检查工作报告,报告至少应包括检查的基本情况、检查的代理记账机构资格条件具备情况、从事代理记账业务情况(检查2019年度财务情况)、制度建设情况、存在的问题和下步措施或建议等(具体见检查内容)。 三、工作要求 请于11月2日前将本区(市)代理记账机构检查工作报告和代理记账机构检查情况汇总表(见附件5)电子版发送至公务邮箱kjc_czj @qd.shandong.cn,同时将盖有单位公章的书面报告寄送或报送至市财政局会计处。 地址:青岛市市南区宁夏路208号903室 电话:85855505、85855872 附件:鲁财会[2020]46号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开展2020年度代理记账机构检查工作的通知 青岛市财政局 2020年9月1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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