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的行业所得率及带征率调整问题的公告[部分修订] 东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2号 2014-9-11 税屋提示——
一、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合伙)企业,自2014年9月(税款所属期)起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实行核定征收的,适用《东莞市个人所得税行业所得率表》(见附件1)。 二、个人所得税纳税人(仅指自然人),自2014年9月(税款所属期)起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或其他收入,实行核定征收的,适用调整后的《东莞市个人所得税带征率表》(见附件2)。 三、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其个人所得税的征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个人所得税预征率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4号)执行。 本公告自2014年10月1日(征收期)起执行。《东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东莞市个人所得税带征率的公告》(东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4号)及所附“东莞市个人所得税带征率表”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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