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农牧渔业部关于国营农场农机专用设备折旧年限表[全文废止] [1987]财农442号 1987-11-30 税屋提示——依据财法字[1993]第34号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目录(第五批)的通知,本法规自1993年12月13日起全文废止。
一、拖拉机 1、大中型拖拉机:73.55千瓦以上12年 14.71~73.5千瓦10年 2、小型拖拉机14千瓦以下7年 二、谷物联合收获机喂 入量2.5公斤以上14年 喂入量2.4公斤以下12年 三、农用载货汽车(50万公里)12年 四、汽车、拖拉机挂车(50万公里)12年 五、机引农具及渔业、牧业机械10年 其中73.55千瓦以上拖拉机配套农具12年 六、排灌机械及大型喷灌机15年 七、粮食处理机械 1、烘干设备12年 2、输送机械15年 3、金属粮食20年 八、农田基本建设机械15年 其中:推土机10年 挖掘机12年 九、农用飞机及作业设备(4000)小时15年 十、修理专用设备及测试设备20年 十一、金属油罐20年 财政部 农牧渔业部 1987年11月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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