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公安罚没款应一律上缴财政和办案费用补助由财政部门安排支出预算的函[全文废止] 财预字[1989]95号 1989-12-20 税屋提示——依据财法字[1999]57号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七批)的通知,本法规自1999年11月19日起全文废止。
据重庆市财政局[89]财政预字第272号《重庆市财政局关于我市公安罚没款缴库问题的请示》反映,重庆市公安部门根据你省公安厅公厅刑发[88]229号文件的规定,从1988年起,将收缴的“缉毒、卖淫,嫖宿以及赌博罚没款”,全部留归本部门作办案经费,没有上缴财政,造成国家财政收入的严重流失。对此,我们意见如下: 一、公安部门依法查处贩毒、卖淫、嫖宿、赌博等社会丑陋行为的罚没款,属于国家罚没收入,应按我部(86)财预字228号文的规定,一律上缴国库,不得以任何借口截留坐支、归部门所有“专款专用”。为了维护国家罚没法规制度的统一性和严肃性,请你厅商你省公安厅对违反国家罚没管理制度的有关文件规定予以修正。同时,转请重庆市财政局及时清查被截留的罚没款项,并收缴入库,以加强管理,严肃法纪。 二、对公安部门办案经费困难补助,应严格按照我部有关文件规定执行,即由财政部门按其实际需要,从严掌握安排支出预算给予必要的保证。严禁采用以罚没收入直接抵补办案经费不足的办法,要坚持“收支两条线”的原则。 财政部 1989年12月2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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