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稽查案例(二)

来源:安徽税务筹划网 作者:安徽税务筹划网 人气: 时间:2008-12-12
摘要:1.案情简介:某化工厂主营钨钼材料加工、铝粉切削液加工等,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该市国税稽查人员接到国家税务总局转来的需协查的9份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于1997年8月对该企业 1995年1月至1997年6月的账簿...

    1.案情简介:某化工厂主营钨钼材料加工、铝粉切削液加工等,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该市国税稽查人员接到国家税务总局转来的需协查的9份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于1997年8月对该企业 1995年1月至1997年6月的账簿、记账凭证和有关材料进行了税务稽查,找出了企业做假账的破绽,最终揭开了该厂违反税法的事实。

    该化工厂的主要产品是钨酸钠,而该厂生产钨酸纳的主要原料废钨有95%是从一机械制造厂购进的,该制造厂只给化工厂开具工业企业普通发票,使之无法抵扣进项税额。该化工厂生产钨酸钠有 90%通过外贸企业出口到日本等国,货款无法及时收回,出口退税又退不到该厂,使得该厂每生产一吨产品要亏损500元左右。在这种情况下,该厂经厂长同意,通过采购员牵线,用7.79万元现金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13份,虚开销售额155.21万元,税额26.38万元,然后做假材料入库验收单据,用虚开发票顶替机械制造厂购货的发票,并在申报纳税的当期全部抵扣。

    2.案件分析及税务处理。根据《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49条规定,该企业非法购买的13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属未按规定取得发票。依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9条的规定,其进项税额不允许抵扣销项税额,责令补缴增值税26.38万元。根据原《征管法》第四十条的规定.该企业的行为已构成偷税,处以所偷税款一倍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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