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体工商业户税收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部分废止] 连地税规[2011]4号 2011-08-02 税屋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连云港市税务局关于公布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8年7月5日起,本法规第一条中“建筑安装业征收率规定8‰”废止。
为了认真贯彻贯彻落实新税法及相关配套文件,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的通知》(财税[2011]62号)精神,经过对我市个体工商业户生产经营状况的认真调研,为了切实减轻此类纳税人负担。现将我市个体工商业户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明确如下: 一、[部分废止]凡符合查帐征收个人所得税条件的个体工商户(包括个人承包、承租企业),对其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凡不符合查帐征收个人所得税条件的应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经全市主要行业抽样测算后,核定的个人所得税征收率表如下: 个人所得税征收率表
三、本通知自2011年9月1日起执行。 连云港地方税务局 2011年08月02日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