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地税规[2011]4号 连云港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体工商业户税收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部分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1-08-02
摘要:凡符合查帐征收个人所得税条件的个体工商户(包括个人承包、承租企业),对其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凡不符合查帐征收个人所得税条件的应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连云港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体工商业户税收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部分废止]

连地税规[2011]4号       2011-08-02

  税屋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连云港市税务局关于公布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8年7月5日起,本法规第一条中“建筑安装业征收率规定8‰”废止。


各县局、市各分局、稽查局:

  为了认真贯彻贯彻落实新税法及相关配套文件,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的通知》(财税[2011]62号)精神,经过对我市个体工商业户生产经营状况的认真调研,为了切实减轻此类纳税人负担。现将我市个体工商业户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明确如下:

  一、[部分废止]凡符合查帐征收个人所得税条件的个体工商户(包括个人承包、承租企业),对其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凡不符合查帐征收个人所得税条件的应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经全市主要行业抽样测算后,核定的个人所得税征收率表如下:

个人所得税征收率表

行 业

征 收 率

工 业

0.5%

商 业

0.5%

交通运输业

0.5%

建筑安装业

8‰

饮 食 业

1%

娱 乐 业

1.5%

其 他 行 业

1%

适用范围:按期纳税的月营业(销售)额在5000元以上;按次纳税的每次(日)营业额在100元(增值税户为200元)以上。


  二、《关于加强个体税收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连地税发[2003]312号)文件中“四、”项规定的“核定的个人所得税征收率表”停止执行;《关于加强建筑业和房地产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连地税发[2006]32号文件中“四、”项规定的“个人所得税征收率” 停止执行。

  三、本通知自2011年9月1日起执行。

连云港地方税务局

2011年08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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