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国税函[1998]303号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云南省烟草公司德宏分公司销售罚没卷烟征税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8-11-03
摘要:对你州各执法部门查获没收的走私外烟变价处理给省烟草公司德宏分公司纳入正常销售的,应严格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5]69号)通知精神执行,即执法部门所取得的变价收入作为罚没收入上缴财政的不予征税,对指定销售单位将罚没物品纳入正常销售渠道销售的应照章征收增值税,并不得计算进项税额抵扣。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云南省烟草公司德宏分公司销售罚没卷烟征税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云国税函[1998]303号             1998-11-3

  税屋提示——依据云国税函[2007]574号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7年09月06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德宏州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解决云南省烟草公司德宏分公司销售罚没卷烟进项税金抵扣问题的请示》(德国税发[1998]284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对你州各执法部门查获没收的走私外烟变价处理给省烟草公司德宏分公司纳入正常销售的,应严格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5]69号)通知精神执行,即执法部门所取得的变价收入作为罚没收入上缴财政的不予征税,对指定销售单位将罚没物品纳入正常销售渠道销售的应照章征收增值税,并不得计算进项税额抵扣。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

1998年11月3日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最新内容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