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市属国合合营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京财税[1996]334号 1996-04-16 税屋提示——依据京财法[2008]1218号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第十一批)的公告,自2008年6月25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鉴于目前我市市属国合合营企业在国营企业所得税与集体企业所得税入库方面存在着一定的问题,现将1988年由市税务局、市财政局、市劳动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市属国合合营企业财务税收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市税工字[88]第606号)中关于企业所得税的解缴办法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国合合营企业是指全民所有制企业与集体所有制企业合并组成的统一核算、统负盈亏,具有法人地位的企业实体。 国合合营企业应根据合并后的财务报表和企业所得税的规定,计算出企业的应纳所得税额,按经主管财政和税务部门审查批准的全民资金和集体资金比例;分别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一九九六年四月十六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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