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肉桂油、桉油和香茅油增值税税率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桂国税函[2010]17号 2010-01-08 税屋提示——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废止或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三批)的通知,自2011年1月15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第三十五条第(一)项“农产品,是指初级农产品,具体范围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确定”以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部分到期停止执行税收规范性文件的通知》(财税[2009]138号)中关于停止执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农产品连锁经营试点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10号)等规定,我局原下发的《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肉桂油桉油和香茅油增值税税率问题的通知》(桂国税函[2007]568号),从2010年1月1日起停止执行,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对初级农产品具体范围确定前,肉桂油、桉油和香茅油的增值税适用税率为17%。 广西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二〇一〇年一月八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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