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中小学后勤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陕地税发[2001]140号 2001-8-20 各地市、杨凌示范区地主税务局,省直属征收分局、稽查局: 为了切实支持教育事业,促进我省中小学后勤工作社会化进程,经研究,现对中小学后勤有关税收政策明确如下: 一、对设置在校园内的实行社会化管理和独立核算的非盈利性的食堂、公寓、浴池向师生提供餐饮服务、住宿服务、洗浴服务获得的收入,从2001年7月1日起比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字[2000]25号)暂免征收营业税;向社会提供餐饮服务、住宿服务、洗浴服务获得的收入,应按现行规定计征营业税。 二、面向师生同时又向社会提供服务的,应单独核算,分别进行纳税申报;未单独核算和纳税申报的,不得享受优惠政策。 三、对学校出租房屋行为的税收,各地要加强征管,继续征收。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 2001年8月20日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