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启用新版山东省青岛市房地产业专用发票的通知[全文废止] 青地税发[1999]50号 1999-05-24 税屋提示——依据青地税发[2007]149号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自2007年7月16日起全文废止。
为进一步加强对我市房地产业发票的管理,保障地方税收收入,规范房地产购买人办理房产证等有关手续,经研究决定,从1999年6月1日起正式启用新版山东省青岛市房地产业专用发票(以下简称新版发票),现将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旧版山东省青岛市房地产业专用发票的第四联为“业务联”,现改为“用于办理房产证联”。房地产经营单位在出售房屋开具发票时,除在第二联(发票联)加盖“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外,还应在第四联加盖此章。 二、凡在我市范围内从事房地产业的纳税人,使用的旧版山东省青岛市房地产业专用发票一律使用到今年5月底。从1999年6月1日起必须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领购新版发票,同时缴销旧版发票。 三、从1999年6月1日起,凡新购买商品房办理房产证的必须提交新版发票“用于办理房产证联”,否则房产管理部门不予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四、新版发票的用纸及规格都同旧版发票一致,其最终销售价格仍为每本12.50元人民币。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1999年5月2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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