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的通知[全文废止] 浙地税法[1999]28号 1999-11-11 税屋提示——
1.依据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11号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有效、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需要修订的税收(费)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2年06月2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浙地税发[2007]69号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7年9月5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为了全面、正确地贯彻实施行政复议法,切实按照行政复议法的规定作好税务行政复议工作,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税务行政复议规则(试行)》。现将该规则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浙江地税工作实际,提出如下具体实施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关于机构的设置。根据《行政复议法》和《税务行政复议规则(试行)》的规定,各市、地、县地方税务局法制处(科)或负责税收法制工作的机构具体办理行政复议事项,履行复议各项职责。因此,各地必须建立健全法制机构,对尚未设立法制机构的须尽快成立;对已经建立的要充实专业人员,使法制工作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与本部门包括税务行政复议工作在内的工作任务相适应,以便确保行政复议工作正确、及时履行。 二、关于培训工作。《税务行政复议规则(试行)》是《行政复议法》在我们税务系统贯彻实施的具体化,是我们做好税务行政复议工作的重要依据。各级地税机关在组织税务干部认真学习《行政复议法》的同时,要层层抓好《税务行政复议规则(试行)》的培训,正确履行税务行政复议职责。 三、关于税务行政复议经费问题。各级地税复议机关在办理税务行政复议案件时,不得向申请人收取任何费用。各地要确保税务行政复议案件的办案经费,保障税务行政复议正确、及时、顺利开展。 四、关于规范性文件的审理、备案。行政复议法赋予了税务行政复议申请人对规范性文件监督机制的启动权,规定当事人对税务机关具体行政行为申请复议时,可以一并对执法依据(国务院各部、委和地方人民政府的规章除外)申请审查。这就要求各级税务机关在制发规范性文件时,必须严格把关,归口管理,确保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有效性。今后,要进一步完善规范性文件的备查备案制度。 五、关于税务处理决定书的“告知事项”的修改。根据《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的有关规定,税务处理决定书告知事项中有关申请复议的期限,自十月一日起应作相应调整。各级地税机关要按照《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的规定进行修改。 六、关于复议、应诉案件的统计。各级地税机关要认真做好《税务行政复议、应诉案件统计报表》(表格附后)的报送工作。报送时间:每半年上报一次,各市地于每年的1月20日、7月20日上报;报送办法:各县市区向市地税局上报一次,各市地税局汇总后上报省局。 各级地税机关要结合省局下发的《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通知》(浙地税政[1999]22号)文件的有关要求,认真做好税务行政复议工作,执行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与省局政策法规处联系。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1999年11月1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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