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福建兴业银行北京分行代收业务发票有关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京地税票[2003]31号 2003-1-15 税屋提示——
1.依据京地税法[2009]65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第三批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9年2月10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京地税法[2009]217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第四批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9年08月15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你行《关于福建兴业银行北京分行代收业务发票有关问题的请示》收悉。鉴于你行变更行名的实际情况,经我局研究,同意你行延期使用新版自印发票。行名变更之后,应立即使用带有新行名的自印发票,并及时缴销旧版发票。 特此批复。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二00三年年一月十五日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