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税务局关于对印花税几个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全文废止] 沪税地[1989]136号 1989-12-21 税屋提示——依据沪国税法[2009]9号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自2009年8月26日起全文废止。
一、对资金帐簿贴花,原则上按独立核算单位的资金总额计税贴花。实行以总厂、公司、集团统一核算的企业,其资金帐的资金总额已由统一核算单位全部汇总贴花的,其下属非独立核算企业的资金帐可作其他帐簿按定额五元贴花,不再重复按比例税率计税贴花。 二、企业已形成并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未转入固定基金帐户的。应督促其按照会计制度规定转入固定基金帐户,并按照固定资产原值计税贴花。 三、生产企业与收购部门签订的彩色电视机购销合同的金额中含有特别消费税和国产化发展基金的,其合同可扣除特别消费税和国产化发展基金后计税贴花。 四、中外合资企业、合作企业、外资企业在投产或开业前,尚未发生缴纳工商统一税的,所书立、领受的应税凭证仍按规定贴花。 五。我国境外法人对应税凭证贴花时需用外币购买印花税票的问题,由市税务局第四分局委托友谊商店代售印花税票,统一受理用外币购买印花税票的业务。 六、(略)。 以上各点请遵照办理。 上海市税务局 1989年12月2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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