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同意印制保险储金发票的通知[全文废止] 深地税发[2000]503号 2000-07-21 税屋提示——
1.依据深地税告[2011]18号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本法规自2010年12月31日起,全文废止。 2.依据深地税规[2008]1号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废止《关于工会疗养院(所)征免问题的补充通知》等61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自2008年10月2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同意印制保险储金发票的复函》(粤地税函[2000]184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实际,提出贯彻意见如下: 一、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深圳市分公司开办的储金性财产保险业务从2000年10月1日起必须使用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监制的保险储金发票,原来使用的“保险储金收据”使用至2000年9月31日止,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深圳市分公司应从收到文件之日起到主管征收分局和市局办理申请自印发票的手续。 二、从2000年10月1日起,“保险储金收据”为不合法凭证,不得入帐,主管征收分局和检查分局要加强对“保险储金发票”使用情况的检查和监控,对违法者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附件:“保险储金发票”票样(略)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2000年07月2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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