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重新修订《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的通知[部分废止] 湘国税函[2003]226号 2003-07-08 税屋提示——
1.依据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1号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自2011年10月17日起,本法规被转发文第六条失效,省局补充内容中第二条关于报送申报数据的时限内容同时失效。 2.依据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2018年第3号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条款的公告,自2018年6月15日起,本法规税务机构名称修订。
一、从2003年8月征期开始,所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一律按重新修订后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 二、[部分废止]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进行纳税申报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纸介质的纳税申报必报资料,一式三份,税务机关签收后,一份存纳税人档案,一份交纳税评估岗位,一份退还纳税人。 推行电子申报以后,一般纳税人应在每月10日前将增值税纳税申报必报资料的电子数据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三、纳税申报的有关备查资料是否需要在征收期限内报送,由各市、州国税局确定。无论备查资料是否在征收期限内报送,纳税人均应在月度终了后将备查资料按本《纳税申报办法》的有关规定认真整理并装订成册。备查资料的《征税加税单证汇总簿封面》格式仍按湘国税函[1999]140号规定的《征税单证汇总簿封面》、《扣税单证汇总簿封面》格式执行。 四、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和附列资料等相关报表由各市、州国税局统一印制。印制时必须将相关填表说明印制在表格的封面。 五、主管税务机关应对所有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上的“所属行业”按本申报办法所附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进行审查确认,并督促纳税人按审查确认后的“所属行业”填报。 六、各地应认真做好新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的宣传辅导工作,以确保新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及时、准确贯彻执行。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 2003年07月0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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