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社会保险费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条款废止] 内地税发[2001]65号 2001-06-15 税屋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自2018年6月15日起,本法规税务机构名称修订。删除正文中第七部分。
从今年1月1日起,全区社会保险费实行税务征收以来,各地陆续反映了工作中存在的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请区局予以明确。为进一步理顺征缴工作,保证社会保险费收入及时、足额入库,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延长征期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社会保险费征收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内地税发[2000]120号)第二章第十二条规定:“社会保险费实行按月征收,缴费人应于每月10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社会保险费。”而很多单位在10日前不能按时开支,影响社保费的缴纳。现变更为:“社会保险费实行按月征收,缴费人应于每月20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 二、滞纳金加收问题。社会保险费应于每月20日前申报缴纳,逾期未经批准缓缴而少缴或不缴的,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鉴于对财政拨款的行政事业单位、亏损企业、季节性生产企业(建筑、安装企业等)、自然缴费人(企业破产、重组一次性买断工龄人员)等加收滞纳金非常困难,影响正常的征缴工作。为此规定:因财政拨款不到位、未发工资等客观原因而不能及时缴纳社保费的不加收滞纳金。 三、提前预缴费问题。各地反映有的缴费人要求按季或按年一次性集中申报预缴社会保险费。现明确如下:缴费人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月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按季、按半年或按年缴纳社会保险费。逾期缴纳的,要加收滞纳金。 四、移交工作不彻底问题。目前一些地区社会保险费的移交工作仍未结束,要督促各地尽快完成接收工作,逾期仍未交接完的,税务主管部门不主动接收的,要给予通报批评,直至追究盟市局长的责任。 五、清理取消过渡户问题。经查虽经自治区政府及自治区地税局三令五申,不得开设社会保险费征收过渡户,但一些地区的过渡户仍然存在,造成了社保费征收数财政、税务、社保三家对不上帐的问题,且存在着管理上的隐患。因此,要求各地—;律撤消社会保险征收过渡户,对未撤消过渡户或造成不良后果的,要追究盟市局长的责任。 六、完成征收任务问题。各地要充实第一线的征管力量层层分解征收任务,逐级量化工作目标,明确各级征缴机构及每个工作人员的职位、职权、职责,规范各级地税机关和干部的征缴行为,规范征收、管理、稽查等各个环节的工作程序,要严格控制缓缴,大力清理欠费,严厉查处恶意逃避缴费行为,确保应收尽收。 七、[条款废止]实施规范化管理问题。要按照规范化管理的思路和体系,把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纳入规范化管理考核范畴,制定科学的考核办法,严格实施奖惩;要将征缴收入、征缴率等重要指标与各单位及每个人的工作实绩挂钩,加大征缴工作力度。分类制定养老、失业、医疗等保险费征收办法,按照区局要求规范统一各类票证、文书、报表,全面规范社会保险费征收、管理、稽查各环节的工作,用税收管理的办法来管理社会保险费,以强化征缴力度,扩大征缴面,提高征缴率。 八、手工开票及统一征管软件问题。针对当前手工开票“一费一票”,浪费时间,不能提高工作效率,不便于现代化管理问题。各地要按照规范化管理“电算化”要求,与银行、财政部门协调尽快配备计算机设备取代手工操作,争取在下半年实现微机开票,逐步提高全区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效率和工作水平。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2001年06月15日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