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实行按企业分类管理及下达全省出口企业分类名单的通知[全文废止] 冀国税发[1998]111号 1998-7-20 税屋提示——依据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4号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自2011年09月09日起,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实行按企业分类管理的通知”(国税发[1998]95号)转发给你们,并依据近年来出口企业的实际出口退(免)税情况,将我省出口企业分类名单下达给你们,请各市紧紧围绕“以退促收”这一工作重点、在严格遵守有关政策规定的基础上,做好出口企业分类管理后的退税工作,支持国家经济建设和外贸事业的发展。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1998年7月2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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