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财政局关于加强代理记账机构管理工作的通知 长财会[2011]1702号 2011-11-23 各代理记账机构: 为促使代理记账机构规范运作,诚信经营,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密切财政部门与各代理记账机构之间的联系,促进代理记账行业的健康发展,现就加强代理记账机构管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建立年度工作例会制度。在每年年初召开年度工作会议,作为财政部门与各代理记账机构之间加强联系的平台和纽带。会议重点总结上年工作情况,听取各代理记账机构经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相关建议,安排部署当年的工作任务,传达国家最新的政策及行业动态,支持代理记账机构健康发展。 二、加强代理记账日常监管。结合代理记账机构经营特点,在不影响业务正常开展的前提下,采取定期和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对代理记账机构进行监督检查。重点检查:机构是否具有执业资格,满足执业条件;是否存在执业质量不高,风险意识淡薄;行业内不正当竞争、不规范经营,以商业贿赂等不正当手段扰乱市场秩序等问题。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下发整改通知,对拒不整改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三、严格落实复核登记制度。按照《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第27号令)及《吉林省代理记账管理实施办法》(吉财会[2005]1661号)要求,对《代理记账机构基本情况表》、营业执照、办公用房产权或者使用权证明、专职及兼职从业人员信息等有关材料进行严格审核,详实掌握相关信息,并将进行复核登记机构进行公告。 四、加强代理记账宣传力度。建立代理记账机构信用评级制度。根据执业资格条件、执业服务质量、恪守职业道德、遵守法律法规等情况,对代理记账机构进行信用等级评定,通过网站、报纸等媒体对评定结果进行公告。 五、建立部门联动机制。把清理规范代理记账机构作为常态工作,积极协调工商、税务部门净化市场环境,维护市场秩序,维护正规市场中介机构的利益,着力整治无证经营、超范围经营代理记账的行为,对不符合执业资质条件的坚决予以取缔。 长春市财政局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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