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交通运输业(货运)发票票样及适用范围的通知[全文废止] 辽地税票[1998]253号 1998-9-7 税屋提示——
1.依据辽宁省地方税务局2011年1号公告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现行有效 失效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07月04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6号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现行有效、失效、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0年12月23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为了加强我省交通运输业(货运)普通发票的管理,省局于1996年以辽地税票[1996]110号文件对全省交通运输业(货运)发票管理工作进行了明确。由于经济体制及交通运输行业的变化,原部分货运发票票样及适用范围已不适应工作需要。经与省交通运输管理局协商,省局决定对全省交通运输(货运)发票的票样及其适用范围进行重新调整。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原《辽宁省地方税务系统统一发票样本》中的“辽宁省××市()车运(杂)费结算发票”、“辽宁省××市货运计时车运(杂)费结算发票”、“辽宁省××市道路运输服务业结算发票”、“辽宁省××市统一定额运费发票”、“辽宁省××市装卸搬运费用结算发票”票样及其适用范围废止。“辽宁省××市公路零担货物运输专用发票”、“辽宁省××市国际、国内集装箱汽车运(杂)费结算发票”、“辽宁省××市全国联运行业货运统一发票”继续使用。 二、从1998年10月1日起我省货物运输行业统一使用新票据。各地旧版发票可交叉使用到1998年12月31日。 三、过去文件与本文有抵触的按本文件执行。 附:发票票样及适用范围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一九九八年九月七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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