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优化契税纳税服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条款修订] 京地税地[2009]97号 2009-03-31 税屋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自2018年6月15日起, 本法规第一条删除;第二条修改内容请参照正文。
为进一步优化契税纳税服务工作,方便纳税人办理契税涉税事项,缩短纳税人办税时间,根据目前我市契税征管工作的实际情况,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为统一全市政策执行口径,方便纳税人及时办理产权过户手续,避免纳税人重复申报,对同一纳税人需要办理企业重组改制等涉及多个区县契税征免审批业务的,其减免税审核工作可由市局统一集中办理。各局根据市局对该减免事项审核结果,按照纳税人提供的相关资料直接为纳税人办理契税征免手续,不再进行程序性审核。 二、充分利用市房屋管理部门网上签约数据,简化纳税人契税申报资料。契税条形码扫描技术上线后,征收窗口在办理房屋交易契税征免手续时,应要求纳税人提供房屋管理部门网上签约系统生成的带有条形码的《存量房买卖合同信息表(纳税)》,或带有条形码的《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契税纳税申报表》,并保留上述表格,可不再留存房屋买卖合同。 税屋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自2018年6月15日起, 本条修改为:充分利用市房屋管理部门网上签约数据,简化纳税人契税申报资料。征收窗口在办理房屋交易契税征免手续时,应要求纳税人提供《存量房买卖合同信息表(纳税)》,并保留上述表格,可不再留存房屋买卖合同。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二〇〇九年三月三十一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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