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银行复利是否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湘地税函[1998]067号 1998-3-14 税屋提示——依据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6号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废止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3年10月1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你局《关于复利是否征收营业税问题的请示》(湘地直税发[1998]10号)收悉。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现批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关于调整金融保险企业应收利息核算办法的通知》(财政部商字[1997]51号)的规定:逾期放款未满2年的,企业应按规定计算应收利息,并纳入当期损益。因此,中国投资银行湖南省分行对不能按时收回的应收利息,按与贷款本金户相同的利率计算的复利,无论在什么科目核算,都应遵守应收利息核算年限的规定,逾期放款未满2年的应收利息及其复利应一并缴纳营业税。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1998年3月1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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