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地税函[2010]19号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省外户籍个人二手房个人所得税减免条件的函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0-04-08
摘要: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转让房屋有关税收征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33号)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家庭唯一生活用房”是指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纳税人(有配偶的为夫妻双方)仅拥有一套住房。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省外户籍个人二手房个人所得税减免条件的函

厦地税函[2010]19号             2010-04-08

厦门市房地产交易权籍登记中心:

  现对福建省外户籍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家庭唯一生活用房的个人所得税减免条件明确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转让房屋有关税收征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33号)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家庭唯一生活用房”是指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纳税人(有配偶的为夫妻双方)仅拥有一套住房。

  请贵单位在受理二手房交易相关资料时,对福建省外户籍的产权个人,在审核其(有配偶的为夫妻双方)交易的房产是否为在厦门市自用5年以上的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基础上,要求当事人出具在福建省内其他地区未拥有房屋产权的书面声明(格式详见附件),否则不予按“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特此函告。

  附件:《书面声明格式》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

2010年4月8日

标签: 房地产业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