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暂不征收省高速公路经营管理中心所辖高速公路有关地方税收的批复[全文废止] 苏地税函[2007]3号 2007-1-5 税屋提示——依据苏地税规[2011]10号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8月3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你中心《关于继续缓缴高管中心所辖高速公路有关地方税收的请示》(苏高管财〔2006〕23号)悉。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将省高速公路经营管理中心划归江苏交通控股有限公司管理的通知》(苏政办发〔2005〕21号),鉴于省高速公路经营管理中心的实际情况,经研究,对你中心所辖宁连公路、宁通公路、机场高速公路、通启高速公路、宁淮高速公路(江苏段)、宁蚌高速公路(江苏段)的收费站、服务区自用的房产、土地,在2008年之前暂不征收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免征2006年车船使用税。 此复。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2007年1月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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