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局《关于改变保险合同印花税计税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京税三字[1990]345号 1990-5-17 (通知略) 对1990年7月1日以前签订的财产保险合同仍应按原计税依据、税率计征印花税。 附件:国税函[1990]428号 国家税务局关于改变保险合同印花税计税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税务局 1990年5月1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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