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 《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公布,第50号、第53号修改)的有关规定,为做好新旧政策衔接,国家税务总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决定废止 《西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局<关于订货会所签合同印花税缴纳地点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藏税发字 〔1991 〕 105号)、 《西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对批发及市场交易合同征收印花税通知》 (藏税发字 〔1992 〕 201号)、 《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核定征收印花税问题的通知》 (藏国税函[2007]114号),现予以公布。 本公告自 2022年7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 2022年5月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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