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地税发[2002]114号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多征、错征社会保险费退款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2-04-03
摘要:如缴费单位在当月截数前发现多征、错征社保费,由缴费单位向其开户行提交错扣费的凭证,开户银行(付款行)查核后,通知发起行(收款行),由发起行(收款行)再通知收款人(各征收单位)确认后办理退款手续,将错扣的款项退回缴费单位。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多征、错征社会保险费退款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穗地税发[2002]114号        2002-04-03

各征收管理分局、番禺区、花都区、增城市、从化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多征、错征社会保险费退款管理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试行中的问题请及时向市局规费处反映。

  附件:

  1.《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多征、错征社会保险费退款管理试行办法》

  2.《缴费证明》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2002年04月03日

  附件1: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多征、错征社会保险费退款管理试行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多征、错征社会保险费退款管理,统一退款操作,根据省、市社保部门社保费退款工作的要求,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对通过定期借记业务扣缴社保费出现多征、错征的退款管理。

  我局从2001年12月开始采用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电子资金转帐系统定期借记业务扣缴社保费,由于该系统利用电脑网络进行数据处理,不核对户名,只要缴费单位提供的行号、帐号正确且有足够的余额就能成功扣费,因此造成错扣费的情况时有发生。对这种错征社保费情况可按以下办法办理退款:

  (一)如缴费单位在当月截数前发现多征、错征社保费,由缴费单位向其开户行提交错扣费的凭证,开户银行(付款行)查核后,通知发起行(收款行),由发起行(收款行)再通知收款人(各征收单位)确认后办理退款手续,将错扣的款项退回缴费单位。

  (二)如缴费单位跨月发现多征、错征社保费,应持申请退款报告、缴款凭证(原件和复印件)、开户银行(付款行)的错扣费证明(经付款行查核后,通知收款行,由收款行再通知征收单位确认),到对应的征收单位确认已征金额,由征收单位开出《缴费证明》(见附后样板),加盖征收单位公章,交缴费单位到对应的社保部门(省属缴费户到省社保计划财务部,市属缴费户到市、区社保基金管理科)办理退款手续。

  二、对采用储费扣缴方式错征、多征社保费的退款管理。

  缴费人可持活期存折及复印件、缴款凭证原件及复印件,到对应征收单位确认已征金额,由征收单位开出《缴费证明》,加盖征收单位公章,交缴费人到相应的社保部门办理退款手续。

  在出具缴费证明时,各征收单位应认真查核已征金额,严格把关,按照有关程序配合做好社保费错征、多征的退款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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