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办规[2022]2号 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促进绵阳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22-05-13
摘要:2022年12月31日前,凡在我市新购自住住房(期房、现房、再交易房)并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缴存职工,可提取该套住房未纳入贷款额度计算的缴存余额用于支付首付款后,再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促进绵阳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绵办规〔2022〕2号          2022-05-13

科技城管委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科学城办事处,市级相关部门:

  《促进绵阳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若干措施》已经市八届政府第2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5月13日

促进绵阳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若干措施

  为支持商品房市场更好满足购房者合理住房需求,促进房地产业良性循环和健康发展,制定如下措施。

  一、调整公积金使用政策

  (一)提高最高贷款额度。夫妻双方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家庭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由现行60万元调整至70万元。

  (二)调整房屋套数认定方式。2022年12月31日前,以中国人民银行个人征信报告住房贷款记录作为住房公积金贷款房屋套数认定方式,无尚未结清住房商业贷款的,执行首套房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有一笔尚未结清住房商业贷款的,执行第二套房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

  (三)新购房屋可提可贷。2022年12月31日前,凡在我市新购自住住房(期房、现房、再交易房)并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缴存职工,可提取该套住房未纳入贷款额度计算的缴存余额用于支付首付款后,再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四)支持职工合理住房需求。进一步优化公积金贷款政策,支持缴存职工家庭购买改善性住房,满足合理住房需求。

  二、加大住房领域金融支持保障力度

  在落实“房住不炒”的基础上,因城施策实施好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合理确定辖区内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的最低首付比例、最低贷款利率要求。在符合有关房地产金融监管政策前提下,金融机构应充分满足房地产开发企业和建筑企业合理信贷需求,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

  三、落实引进人才安居补助政策

  对符合《绵阳市引进人才安居补助实施办法(暂行)》规定的适用对象在绵阳购买商品房的,给予一次性购房补贴,并可申请一次性发放生活补贴。补助标准按照《绵阳市引进人才安居补助实施办法(暂行)》执行。

  四、对多孩家庭给予购房优惠政策

  (一)实施财政补贴。对符合政策生育二孩、三孩的家庭,自本措施执行之日起,在绵阳城区(含安州区)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按建筑面积给予每平方米200元的财政补贴,单户财政补贴最高不超过2万元。补贴资金由市区(园区)两级财政按财政体制分级负担,市级承担30%,区(园区)承担70%。财政补贴的具体实施办法,由市财政局、市卫生健康委、市住建委、市公安局联合制定。

  (二)鼓励企业给予特别优惠。鼓励开发企业对生育二孩、三孩的家庭,在给予最高优惠的基础上再给予特别优惠。特别优惠的额度不计入不能低于备案价85%以下销售的价格范围。

  五、调整商品房预售形象进度要求

  2023年6月30日前,新建商品房项目办理预售许可形象进度要求,由原6层及以下主体封顶、7层及以上完成地上层数的 1/3且不少于7层,调整为完成地上3层后办理预售许可。

  六、探索推行征收安置货币化

  积极探索推行征收安置以货币化安置为主。选择产权调换的,鼓励在商品房项目中筹集房源。

  七、加强商品住房销售价格管理

  加强新建商品住宅项目销售价格指导和管理,指导开发企业以成本为基础、市场为导向,合理确定商品住宅价格,并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或现售备案时向住建部门报备。在取得预售许可或现售备案10日内一次性公示房源价格,公示价应与报备价格一致,实际成交价格不得高于备案价,同时不能低于备案价85%以下销售。房源报备价格不得擅自调整,若确需调整的应重新报住建部门。

  八、加强预售资金监管提高使用效率

  加强预售资金监管,严格执行国家、省、市关于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政策规定,预售资金必须全部归集到预售资金监管专用账户,严禁抽调挪用,严格审核、拨付,确保专项用于项目建设交付和办证。提高预售资金使用效率,开发企业申请预售许可前,由开发企业直接到银行开立预售资金监管专用账户,监管机构不再提出开户意见;监管账户名称须后加“预售资金监管专用账户”字样;在建设资金使用第三节点和第四节点之间新增“主体分部工程完成”资金使用节点,该节点累计可申请使用对应账户内不超过70%的建设资金额度;原第四节点(工程质量验收合格)累计可使用建设资金额度由不超过80%提高到不超过85%;建设资金未达到拨付节点的,可按已达到拨付节点的下一节点提出申请、按照实际工程量拨付相应的建设资金,每两个节点之间申请拨付次数不超过两次。各县(市、区)、园区住建部门要进一步简化工作流程,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九、调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缴纳时限

  2023年6月30日前办理施工许可证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由企业书面承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可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前缴纳50%,在竣工验收前全部缴清。

  本措施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2年;《措施》中有明确时限的,以《措施》中明确的时限为准。各县(市)可参照本《措施》执行。

《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政策解读

  一、背景及目的

  2021年12月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指出,要支持商品房市场更好满足购房者的合理住房需求,因城施策促进房地产业良性循环和健康发展。针对当前房地产市场形势,今年以来已有70余个城市相继出台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政策措施。4月29日中央政治局召开会议,强调要坚持“房住不炒”定位,支持各地从当地实际出发完善房地产政策,支持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优化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制定出台《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是贯彻落实中央精神的实际举措,也是支持我市商品房市场更好满足购房者合理住房需求,实现稳地价、稳房价、稳预期目标,促进房地产业良性循环和健康发展的实际需要。

  二、主要考虑

  《通知》主要从支持商品房市场更好满足购房者合理住房需求、纾缓房地产开发企业困难、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三方面着手,制定了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九条措施。一是在支持商品房市场更好满足购房者合理住房需求方面,调整了公积金使用政策,重新确定了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的最低首付比例和最低贷款利率,对符合条件的引进人才和多孩家庭购房给予补贴。二是在纾缓房地产开发企业困难方面,降低了商品房预售形象进度要求,提高了预售资金使用效率,延长了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缴纳的时限。三是在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方面,主要加强商品住房销售价格管理和预售资金监管,确保既监管到位,规范市场行为,防范市场风险,又监管出效率,解决企业困难,提升市场活力,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三、具体措施

  (一)调整公积金使用政策。一是最高贷款额度。此次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调整仅限“夫妻双方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家庭”;单方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家庭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执行原政策,仍为40万元;政策发布之日前已受理的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按原政策执行。二是房屋套数认定。1.无尚未结清住房商业贷款记录的,贷款利率按首套房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执行(目前贷款期限5年以内(含)执行年利率2.75%,5年以上执行年利率3.25%)。2.有一笔尚未结清住房商业贷款的,贷款利率按第二套房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执行(同期首套房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的1.1倍,目前贷款期限5年以内(含)执行年利率3.025%,5年以上执行年利率3.575%)。政策发布之日前已受理的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按原政策执行,发布之日至终止之日(含)期间已受理的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按该政策执行。三是新购房屋可提可贷。1.“新购房屋可提可贷”仅适用于在我市新购期房、现房、再交易房,自建、翻建、大修、商转公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仍按原政策执行;2.首付款是指职工已支付给开发商或售房人的首付款,职工办理提取后,可贷额度按申贷时个人账户缴存余额计算;3.政策发布之日前已受理的住房公积金提取、贷款申请按原政策执行,发布之日至终止之日(含)期间已受理的住房公积金提取、贷款申请按该政策执行。

  (二)加大住房领域金额支持保障力度。根据人民银行、外汇局《关于做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金融服务的通知》23条措施中“因城施策实施好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合理确定辖区内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的最低首付比例”的要求,我市前期已下调个人住房贷款利率,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下调个人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比例,与《通知》明确的其他措施同时执行。

  (三)落实引进人才购房补贴政策。《绵阳市引进人才安居补助实施办法(暂行)》已经印发实施,对符合该暂行办法规定的适用对象在绵阳购房商品房的,按暂行办法补贴规定的补助标准给予一次性购房补贴,并发放生活补贴。

  (四)对多孩家庭给予购房优惠政策。一是2016年1月1日起国家实施全面二孩政策、2021年6月26日起国家实施三孩生育政策以来生育二孩、三孩的家庭,《通知》执行之日起在涪城区、游仙区、安州区和高新区、经开区、科技城新区直管区、仙海区辖区范围购买新建商品房的,给予每平方米200元的财政补贴,单户不超过2万元。市财政、卫健、住建、公安部门将联合制定财政补贴的具体实施办法。二是鼓励企业对生育二孩、三孩的家庭给予特别优惠;特别优惠由企业根据自身经营情况自主决定和实施。

  (五)降低商品房预售形象进度要求。目前,绵阳城区新建商品房项目办理预售的形象进度要求是6层及以下主体封顶、7层及以上完成地上层数的 1/3且不少于7层,《通知》执行后至2023年6月30日前,办理预售许可形象进度调整为完成地上3层。

  (六)探索推行征收安置货币化。主要是探索推行征收安置以货币化安置为主。

  (七)加强商品住房销售价格管理。《通知》执行后,开发企业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或现售备案时需向住建部门报备住房销售价格,并进行公示;实际成交价格不得高于备案价,同时不能低于备案价85%以下销售。备案价需要调整的,应重新报住建部门备案。

  (八)加强预售资金监管提高使用效率。一是规范预售资金监管。目前,关于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政策规定有《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人民银行、银保监会关于规范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规范人民法院保全执行措施 确保商品房预售资金用于项目建设的通知》《绵阳城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办法》《绵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绵阳市中心支行、绵阳银保监分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等,应严格执行国家、省、市关于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政策规定,预售资金必须全部归集到预售资金监管专用账户,严禁抽调挪用,严格审核、拨付,确保专项用于项目建设交付和办证。二是提高预售资金使用效率。《通知》对《绵阳城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办法》中“开立监管账户”规定进行了调整,由开发企业直接到银行开立预售资金监管专用账户,监管机构不再提出开户意见;监管账户名称须后加“预售资金监管专用账户”字样。同时建设资金使用第三节点和第四节点之间新增“主体分部工程完成”资金使用节点,提高拨付额度,并可按照实际工程量拨付相应的建设资金,优化了拨付方式,以缓解企业资金压力。

  (九)调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缴纳时限。2023年6月30日前办理施工许可证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由企业书面承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可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前缴纳50%,在竣工验收前全部缴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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