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鲁地税二字[1998]5号 1998-2-12 税屋提示——依据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3号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08月3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7]191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1、对商品流通企业按销售收入一定比例提取的网点建设基金,不得税前扣除。 2、企业自建或外购住房,以低于成本价或购入价卖给本企业职工所发生的亏损,不得抵减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 3、企业按国家规定交纳的文化事业建设费,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4、农村合作基金会不属于乡镇企业,不得享受乡镇企业按应缴税款减征10%的税收优惠。 5、商业企业因销售假冒伪劣产品向顾客支付的补偿费不得税前扣除。 6、对新办企事业单位开业之日的确定,仍按省地方税务局鲁地税所字[1995]第115号文有关规定执行,即计算新办企事业单位减免所得税的期限,应从企事业单位办理工商登记后的次月开始计算免税时间。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1998年2月12日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