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全文废止] 京地税企[2009]74号 2009-03-05 税屋提示——依据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3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自2016年8月17日起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9]55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切实做好宣传工作 针对2008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政策文件多、涉及面广的特点,各局要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坚持依法治税的原则,严把政策质量关;要充分利用统一的宣传培训材料,采取各种形之有效的措施,向纳税人进行政策宣传和辅导;继续坚持跟踪问效制度,及时反馈政策执行中的问题。 二、强化各项审批、备案和后续管理工作 为适应审批向备案方式过渡后的管理需要,各局要按照市局下发的企业所得税减免税暂行规定,建立减免税管理台账,详细登记减免税的备案时间、项目、年限、金额等,并逐步纳入计算机系统管理,实现减免税动态管理监控机制。同时,各局应加强后续管理工作,认真落实后续管理的相关规定,汇算清缴工作结束后,通过征管、评估、检查、法制部门的协调配合,对申报数据、审批、备案等情况进行有效的评估、检查,提高管理工作质量。 三、做好税源统计分析工作 各局应做好2008年度汇算清缴的税源统计、分析、报告工作,汇算清缴汇总表及总结分析报告于6月底前报送。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汇总统计口径、报送要求等另行通知。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二〇〇九年三月五日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