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东城区税务局关于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有关问题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22-07-19
摘要:个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以股权转让方为纳税人,以受让方为扣缴义务人。个人转让股权过程中,被投资企业、扣缴义务人和纳税人应按照规定期限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股权转让事宜,办理扣缴(纳税)申报。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东城区税务局关于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有关问题的通知

尊敬的纳税人:

  为规范我局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4年第67号),现将有关办理要求明确如下:

  个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以股权转让方为纳税人,以受让方为扣缴义务人。个人转让股权过程中,被投资企业、扣缴义务人和纳税人应按照规定期限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股权转让事宜,办理扣缴(纳税)申报。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申报资料清单见下图:


(表单下载)

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申报事项办理流程

  一、北京市电子税务局报告股权转让事宜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4年67号公告第六条:扣缴义务人应于股权转让相关协议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将股权转让的有关情况报告主管税务机关。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4年67号公告第二十二条:被投资企业应当在董事会或股东会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与股权变动事项相关的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会议纪要等资料。

  被投资企业发生个人股东变动或者个人股东所持股权变动的,应当在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含有股东变动信息的《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A表)》及股东变更情况说明。

  扣缴义务人、被投资企业应当通过北京市电子税务局履行报告义务。(详见操作指引附件1,扫描二维码查看)

(附件1)

  二、书立股权转让协议的单位和个人办理印花税申报

  2022年7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开始实施。《印花税法》规定印花税可按季、按年或按次计征。实行按次计征的,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缴纳税款。

  个人转让股权过程中,股权转让协议为应税凭证,签订协议的各方以产权转移书据按次计征缴纳印花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书立应税凭证的当日,计税依据为产权转移书据所列的金额。

  受让方若为个人,则自行申报途径与转让方相同,均在北京市电子税务局自行申报,个人自行申报印花税流程(详见操作指引附件2);受让方若为企业,可登陆北京市电子税务局企业业务办理自行申报。(扫描二维码查看)

(附件2)

  三、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办理线上事前辅导

  东城区个人股权转让业务采用线上预辅导,线下再办理的方式。

  纳税人(转让方)或扣缴义务人(受让方)可以通过北京市电子税务局办理事前辅导(详见操作指引附件3,扫描二维码查看)

(附件3)

  四、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办理扣缴(纳税)申报

  具有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文件第二十条规定的情形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应当依法在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东城区个人股权转让业务采用线上预辅导,线下再办理的方式,在完成网上报告事项和线上事前辅导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代理人可以前往东城区税务局第三税务所办理申报纳税。

  股权变更相关表格资料您可以到北京东城税务公众号-办税服务-预约办税-公司业务-股权转让-股权转让(三所)-重要提示下载。(股权变更相关表格资料附件4,扫描二维码查看。)

(附件4)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东城区税务局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九日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最新内容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