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市国税流[2005]110号 绍兴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废旧物资增值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5-07-04
摘要:各县(市)局应成立由税政牵头、管理和监察部门参加的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免税资格认定小组,负责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免税资格的认定工作。市本级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免税资格的认定工作由市局流转税处牵头,市局直属分局、市局监察室参加。

绍兴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废旧物资增值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绍市国税流[2005]110号      2005-07-04

  税屋提示——依据绍市国税流[2009]100号 绍兴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有关增值税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二〇〇九年六月十一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各县(市)国家税务局,市局各处室、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对废旧物资增值税抵扣的管理,堵塞税收漏洞,根据《浙江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废旧物资增值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浙国税流[2005]47号)文件精神和绍兴本地实际,特提出以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县(市)局应成立由税政牵头、管理和监察部门参加的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免税资格认定小组,负责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免税资格的认定工作。市本级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免税资格的认定工作由市局流转税处牵头,市局直属分局、市局监察室参加。

  各单位要加强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免税资格认定管理,严格认定标准,从严认定,确保前阶段加强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专项清理整治的成效。

  二、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申请免税资格认定的,应提出书面申请,并附下列资料报主管国税机关办税大厅全程服务窗口:

  (一)工商营业执照;

  (二)开户银行许可证;

  (三)经营场地和仓储场地的土地使用证、房屋产权证或租赁合同(复印件);

  (四)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法人代表和财务核算人员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三、对新办和免税资格到期的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和使用废旧物资生产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4]60号)和《浙江省废旧物资经营业务增值税管理办法(试行)》(浙国税流[2004]60号)的有关规定对其免税资格进行认定,并在综合征管软件上加载免税标识。

  对新认定的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各县(市)局和市局直属分局应在认定之日起一个月内组织力量对其废旧物资销售发票和收购发票的使用情况进行一次实地查看,对不符合免税条件以及虚开废旧物资销售发票、未按规定开具收购发票的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及时取消其免税资格。

  四、各县(市)局和市局直属分局应加强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的日常监控,切实加强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和利废企业的管理,对不符合免税条件以及虚开废旧物资销售发票、未按规定开具收购发票的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及时取消其免税资格。

  五、各县(市)局和市局直属分局在7月10日前把截止2005年6月底的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户数上报市局。以后新认定的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户数于每季度结束后的次月10日前上报市局。

绍兴市国家税务局

二〇〇五年七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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