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地方税务局转发《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金地税政[2006]75号 2006-08-07 各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税务分局、稽查局: 现将《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浙地税发[2006]87号)转发给你们,并根据我市实际,将个人住房转让收入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对纳税人(个人)未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应纳税额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其住房转让收入的一定比例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我市个人转让免征营业税的自建住房,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为3%;转让其它住房的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为1%。 二、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这一政策涉及面广、政策性强、社会关注度高,因此各级税务机关和征收机关应认真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并应与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加强协作、密切配合,以确保此项政策得到全面、正确的实施。 三、本通知从2006年8月1日起执行。各地在执行过程中,遇到什么问题请及时与金华市地方税务局联系。 附件: 1.国税发[2006]10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2.浙地税发[2006]87号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金华市地方税务局 2006年08月07日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